索引號 | 01441862/2019-00001 | 分類 | 國有資產監管 其他 |
發布機構 | 國資委 | 發文日期 | 2023-03-27 |
文號 | 時效 |
- 信息來源:國資委
- 發布日期:2023-03-27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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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會議、信息、檔案、機要、安全、信訪、保密、外事、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年度工作目標的編制、分解、檢查、督查督辦和績效考核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后勤服務和接待聯絡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擔全系統宣傳思想、意識形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二)產權管理處(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承擔所監管企業產權登記、轉讓、劃轉、處置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監督、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歸口管理國資委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推動所監管企業加強誠信體系建設,提升企業信用度;督促、指導所監管企業妥善處理好農民工工資給付以及工程款按期及時支付等工作;承擔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加強完善民主管理機制,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涉及職工維權、維持企業穩定等方面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以及相關政法工作;研究提出推動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政策建議,推動所監管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指導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疫情防控、營商環境、科技創新、質量管理和品牌建設、能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鄉村振興、對口支援等工作。
(三)發展改革處(政策法規處)。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標國內一流企業,提升運營管理能力;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做好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解散、破產、清算等方案;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組織開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重要理論問題的研究工作;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按照職責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依法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組織實施普法教育;綜合歸口指導監督市(區)國有企業資產監管工作;承擔國企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監督稽查處。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負責有關監督成果在委內和所監管企業的運用工作;擬定出資人稽查、合規管理等監管工作有關制度并且組織實施;負責全系統紀律檢查、巡視巡察整改和廉政相關工作;根據督查檢查工作要求,牽頭組織重大問題稽查,統籌開展綜合監督檢查、出資人稽查和專項監督檢查;對有關方面移交的需要企業自行整改落實的問題,向企業發出監督檢查情況通報或者整改通知,并且督促企業整改;對有關方面提出的有關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建議,分送委內相關職能機構研究落實并且跟蹤督促;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對所監管企業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對移交的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開展延伸檢查,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程序移交有關部門;指導所監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
(五)財務監管處。指導所監管企業推進全面預算管理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經濟運行狀況;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財務風險管控;督促市管企業財務負責人報告企業重要經營和重大風險事項,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承擔數字監管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各類數據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統計數據分析工作;指導監督財務服務公司;規范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承擔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調控工作,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六)投融資和債務風險監督管理處。對所監管企業投資工作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的牽頭組織以及境外投資管理工作;對所監管企業的融資、擔保、出借資金等事項進行監管;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債方案,對所監管企業的年度融資計劃進行審核管理;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管理工作,指導企業做好債務化解、壓降債務規模和融資成本、防控債務風險;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所從事的金融、類金融業務加強管理;組織指導有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
(七)組織人事和考核分配處(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承擔全系統黨的建設、企業文化、統戰、群團和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以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編制、勞動工資、日常考核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中層管理人員任免審核備案工作;負責審核所監管企業人員市場化招聘計劃和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繼續教育、技術職稱等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考察并且提出任免建議;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和職業經理人推行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及董事隊伍建設;擬訂向所監管國有控股和參股企業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負責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制度制定并且組織實施;負責所監管企業綜合考核工作,定期開展企業高質量發展狀況評估分析;規范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