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416330/2023-232367 | 分類 | 市場監管 通知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3-12-31 |
文號 | 泰政辦規〔2023〕3號 | 時效 | 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
-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3-12-31 16:56
- 瀏覽次數: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泰州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助力營造安全、誠信、和諧的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江蘇省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細則(試行)》(蘇商規〔2022〕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單用途預付卡(以下簡稱預付卡),是指經營者發行,僅限于在經營者或者其所屬集團、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憑證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憑證,但是一次性兌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除外。
法律、法規對供電、供水、供氣等公用事業單位預付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預付卡管理堅持規范發展、風險防范、協同監管、社會共治、改革創新的原則,建立健全動態、閉環、協同、長效的監管和服務機制,引導和促進市場有序發展。
第四條 市和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預付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預付卡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置預付卡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預付卡管理工作。
第五條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商務、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領域預付卡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涉及預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違法廣告、不正當競爭、不正當價格行為等違法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做好預付卡經營活動中涉及非法集資的處置工作。
公安、行政審批、市域社會治理、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管、稅務等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預付卡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自我約束,引導會員依法、合規發行預付卡,根據行業預付卡特點和業務開展規律,有針對性地向消費者、經營者提示預付卡兌付風險,協助化解預付卡消費糾紛。
第七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公益性職責,引導消費者樹立科學理性的消費觀念,探索有利于保障消費者預付資金安全的協同治理機制。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支持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章? 管理服務平臺建設
第八條 市商務局建設市預付卡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管理服務平臺),并與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等平臺對接。管理服務平臺應當具備業務管理、資金監管、信息披露查詢、異常監測預警等功能。
第九條 市商務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預付卡行業組織或者具備相應能力的經營者建立預付卡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供經營者自主選擇、免費使用,并加強監督管理。
經營者可以建立與預付卡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自有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或者使用預付卡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
預付卡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和自有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統稱業務處理系統)應當具備預付卡發行管理、預收資金結算、交易記錄保存、消費者信息查詢、與管理服務平臺對接等功能。
第十條 經營者將業務處理系統與管理服務平臺對接后,由管理服務平臺提供信息對接標識,供經營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和網站、網店首頁等向消費者公示,在預付卡憑證上向消費者明示。
第十一條 經營者向業務處理系統上傳預付卡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完整。預付卡信息包括預付卡發行數量、預收資金以及預收資金余額等。
經營者對預付卡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采取措施為消費者通過業務處理系統或者管理服務平臺查詢相關信息提供便利條件。業務處理系統或者管理服務平臺可以要求經營者對預付卡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
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應當遵守網絡經營的相關規定,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披露、核驗、公示等義務。
第十二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摸排本行政區域內預付卡經營者有關信息,并報送市商務局統一納入管理服務平臺。
第三章? 發卡與兌付
第十三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不得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不得以發行預付卡的方式變相從事金融業務。
預付卡發行規模應當符合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凈資產情況。預付卡單張限額、預收資金余額處理以及購卡登記和購卡方式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在下列情形期間,經營者不得發行預付卡:
(一)經營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尚未修復;
(二)經營者或者其出資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在發行后30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托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立方便經營者填報備案信息的便捷機制。
第十六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預付卡經營者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或者在“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系統”登記注冊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經營者信用報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報告;
(四)預收資金保障憑證(實行資金存管的,提交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采用銀行保函或者履約保證保險沖抵全部或者部分預收資金的,提交保函或者履約保證保險材料);
(五)預付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六)預付卡購卡章程、合同;
(七)承諾書;
(八)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鼓勵保險等金融機構創新預付卡等保險產品。支持經營者和消費者通過購買保險降低預付卡消費風險。??????????????????
第十八條 消費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悉預付卡的真實情況,要求經營者簽訂購卡合同;
(二)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三)查詢經營者基本信息、預付卡余額、交易記錄、發行預付卡備案、經營者警示及信用等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經營者以發行預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條 商業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應當對被特許人涉及預付卡的經營活動加強指導、監督,在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中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賠償責任等相關內容,被特許人應當向消費者明示涉及預付卡的內容。
經營者通過商業綜合體、電子商務平臺等發行預付卡的,商業綜合體、電子商務平臺應當登記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并建立檔案、定期核驗更新。電子商務平臺依據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并且及時公示,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有下列可能影響預付卡兌付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和網站、網店首頁等發布公告,同時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
(一)終止預付卡業務的;
(二)停業、歇業、經營場所變更的,或者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發生重大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告知消費者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告知。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15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
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款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已經消費的,應當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予以退款并承擔退款部分的利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制度。納入存管管理的經營者應當在存管銀行開立預付卡預收資金專用存管賬戶,將符合規定要求的預收資金存入專用存管賬戶并按照規定方式支取。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泰州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泰州監管分局負責協調指導存管銀行按照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做好專用存管賬戶管理,保障存管資金安全。
資金存管銀行重點監測經營者專用存管賬戶流水、征信等信息;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和市(區)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上月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余額基本情況;專用存管賬戶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發卡經營者應當通過業務處理系統于每月1日前向管理服務平臺報送上月存續的預付卡卡號和預收資金余額。
第二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實施風險警示:
(一)未依法備案的;
(二)不符合資金保障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履行告知義務的;
(四)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承諾,并且不退回預收資金余額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風險警示信息應當在管理服務平臺向消費者公示,并推送至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風險警示情形消失后,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解除對經營者的風險警示,并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管理服務平臺進行公示。
第二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轄區內預付卡經營者的經營動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一)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資人的;
(二)被投訴舉報涉及人數眾多或者金額巨大的;
(三)不如實報送業務數據的;
(四)經營者資金異常或者存管資金未按照規定及時補足的;
(五)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按照前款規定確定的重點監管對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預付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信用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并及時提取有關部門已經向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的信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預付卡經營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失信行為的,應當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經營者,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同步標注。
第二十七條 管理服務平臺應當與泰州市12345平臺對接,由泰州市12345平臺統一受理預付卡投訴舉報。
消費者投訴舉報的,應當提供經營者信息、購卡對象、交易金額等初步線索。
經營者應當建立方便快捷的預付卡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與消費者采用友好協商等方式解決預付卡消費爭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預收資金,是指經營者通過發行預付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
(二)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服務價款后的余額;
(三)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四)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是指使用同一企業標志或者注冊商標的經營者聯合體;
(五)投資人,是指法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
(六)信息對接,是指經營者將業務處理系統與管理服務平臺進行技術對接并報送數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