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41652/2022-26772 | 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 其他 |
發布機構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發文日期 | 2022-12-19 |
文號 | 時效 |
- 信息來源:市人社局
- 發布日期:2022-12-22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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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的出臺,對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2019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方面作出新規定,《泰州市市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泰政規〔2014〕3號)中部分內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規定,迫切需要進行修改完善。《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出臺后,《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人社函〔2022〕85號)要求,各地應當統籌考慮新老政策銜接,制定配套落實文件,明確具體的安置人員產生辦法。各設區市統一制定個人分賬戶余額處理辦法,做好新老政策銜接過渡。
二、制定過程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于2022年1月形成《泰州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初稿)》,后經政府網站向社會征求意見,同時以書面征集、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征求市財政局、自然資源規劃局、農業農村局等部門以及各市(區)人民政府意見,在此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后送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制度廉潔性評估。在按照市委政法委要求完成第三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后,形成《辦法(送審稿)》。2022年11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就《泰州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送審稿)》向市政府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申報表》,12月13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政策目標
將符合條件的新增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實現應保盡保。
四、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社會保障費用籌集、社會保障方式、資金管理、附則共五章二十八條。
(一)關于保障范圍。一是明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才產生社會保障對象(第二條)。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二是明確安置人員的產生范圍和條件(第三條)。三是規定安置人員名單產生的責任主體和程序要求(第四條)。四是規定將安置人員名單中16周歲以上的人員作為社會保障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第二條、第四條)。
(二)關于社會保障費用。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功能定位是用于保障對象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規定籌資渠道有兩個:一是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二是保障對象經書面確認全額抵繳安置補助費,增加社會保障費用(第八條)。
(三)關于最低籌資標準。確定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情況下社會保障費用的最低籌資標準,為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20%×180×90%;安置補助費不抵繳的,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述標準減去安置補助費金額(第九條)。
(四)關于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核。規定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級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足額到賬情況進行審核(第十一條)。
(五)關于基準日的設定。以征收土地申請依法批準之日為基準日,確定社會保障費用的標準和保障對象的年齡段(第十二條)。
(六)關于社會保障方式。規定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扶持被征地農民就業(第十六條)。被征地農民家庭或者個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第十八條)。
(七)關于社會保障資金。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并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個人分賬戶(第十九條)。明確個人分賬戶資金記賬利率(第二十條)。
(八)關于個人分賬戶資金。明確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個人分賬戶資金為其代繳保費或退返個人繳費部分(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對60周歲以上的保障對象,不再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障制度,而是將其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第二十二條)。個人分賬戶資金使用后有余額的,按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分別處理。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個人分賬戶有余額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返本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個人分賬戶有余額的,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全部轉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60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將個人分賬戶資金轉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與其首次待遇領取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形成新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重新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明確個人分賬戶死亡繼承和一次性領取的情形(第二十六條)。
(九)關于政策銜接。規定《辦法》實施前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進行保障(第二十八條)。
五、職責分工和規范管理
(一)職責分工:《辦法》明確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農業農村、審計、醫療保障等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第六條)。
(二)規范管理:規范使用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業務政策和經辦規程。建立跨部門的數據共享校核機制(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