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4-09-0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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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區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動態更新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泰州市區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動態更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以下簡稱詳細規劃)管理,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有關要求,進一步提高泰州市區詳細規劃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務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泰州市區城鎮開發邊界內詳細規劃動態更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詳細規劃動態更新,包括詳細規劃勘誤、詳細規劃技術修正和詳細規劃修改。
第二章? 詳細規劃勘誤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詳細規劃勘誤:
(一)對詳細規劃文本或者圖件中的信息錯漏、無針對性說明以及與技術規范不一致等問題進行修正的;
(二)對詳細規劃中因地形地貌、用地勘界、產權邊界、保留用地界線表達不準確,或者坐標轉換、比例尺銜接造成精度差異等問題進行修正的;
(三)對詳細規劃編制或者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建設技術單位書面說明后,經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審查認定的其他明顯錯漏進行修正的。
第五條 詳細規劃勘誤由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向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說明、圖件、數據庫。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批準的,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第三章? 詳細規劃技術修正
第六條 控制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詳細規劃技術修正:
(一)因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上位規劃中綠線、藍線、黃線、紫線等控制線調整,在相關管控要素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微調詳細規劃中的控制線并相應調整相鄰地塊用地邊界的;
(二)因道路、綠化、河道、電力高壓線等實際需要,在不影響系統功能、不改變上位規劃確定的控制線等級、走向和剛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經論證需微調道路紅線、綠線、藍線、黃線等控制線及其相鄰地塊用地邊界的。
第七條 用地邊界、面積和位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詳細規劃技術修正:
(一)因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上位規劃管控要素調整引起用地邊界修正的;
(二)增加公益性用地,或者在確保公益性設施用地規模、配建標準、服務水平不降低且位置滿足合理服務半徑的前提下,調整公益性用地邊界、面積和位置的。
第八條 土地使用性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詳細規劃技術修正:
(一)土地出讓前,在不增加總計容建筑面積和居住人口的前提下,商住混合用地、居住用地等用地性質之間的互換,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對地塊控制指標進行修正的;
(二)在符合相關產業政策且滿足安全環保要求的前提下,工業用地和物流倉儲用地等用地性質之間的互換,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調整為科研用地、研發設計用地,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對地塊控制指標進行修正的;
(三)在符合混合產業用地相關政策要求的前提下,鼓勵混合產業用地功能兼容、高效配置,同一地塊內工業、倉儲、研發、辦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科學混合布置,增加產業用地功能兼容性的。
第九條 地塊控制指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詳細規劃技術修正:
(一)因實際需要,在滿足相關規范要求,且不影響相鄰地塊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調整經營性用地容積率、建筑高度下限,并對建筑密度、綠地率等控制指標進行相應調整,或者對經營性用地的控制指標上限進行修正,容積率(含地下空間計容建筑面積)上限修正幅度不超過原指標的5%、建筑高度上限修正幅度不超過原指標10%的;
(二)在符合相關用地政策且滿足安全環保要求的前提下,修正產業用地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標,且工業、物流倉儲用地容積率上限不超過2.0,科研(研發設計)用地容積率上限不超過2.8的;
(三)在不影響相鄰地塊合法權益、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前提下,調整建筑退讓距離的。
第十條 交通市政設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詳細規劃技術修正:
(一)因實際需要,在滿足城市安全和通行要求、不降低路網密度的前提下,增加、調整優化城市支路,或者將產業用地合并使用,取消城市支路的;
(二)因實際需要,在滿足城市安全和通行要求的前提下,增加地面連通道、空中連廊、地下連通道、隧道、跨河橋梁或者增加設置交通市政設施的附屬設施的;
(三)因實際需要,對道路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港灣公交站、機動車出入口、停車泊位等進行修正的。
第十一條 詳細規劃技術修正,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一)初步審查。申請主體向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技術修正方案(含專題研究報告、圖件、數據庫),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同意的,提交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
(二)論證公示。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其中涉及相鄰地塊合法權益的,按照規定組織規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
(三)審查批準。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和公示結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審查批準的,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第四章? 詳細規劃修改
第十二條 因落實國家、省、市重大工程項目,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者上位規劃發生變更,導致詳細規劃單元、街區的目標定位、主導功能、用地布局等發生較大變化的,可以進行詳細規劃單元、街區修改。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規定的,可以進行詳細規劃街區圖則修改:
(一)不改變詳細規劃街區的目標定位、主導功能、用地布局基本結構;
(二)建筑高度調整不突破風景名勝區,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等特殊管控區域要求;
(三)涉及范圍不超過詳細規劃街區面積的20%且總面積在100公頃以下。
第十四條 詳細規劃修改由區級人民政府或者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報市政府審批,具體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詳細規劃勘誤,是指對已批準詳細規劃中的信息不全、成果表達不準確、有明顯錯漏等問題進行修正;
(二)詳細規劃技術修正,是指在優先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需求,滿足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約束性指標和生態環境、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安全等強制性要求的條件下,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對詳細規劃圖則中的技術性內容進行修正;
(三)詳細規劃修改,是指詳細規劃勘誤、詳細規劃技術修正以外的其他詳細規劃動態更新,具體包括詳細規劃單元修改、詳細規劃街區修改、詳細規劃街區圖則修改;
(四)綠線,是指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各類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范圍控制線;
(五)藍線,是指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必須控制的江、河、湖、庫等地表水體保護控制界線;
(六)黃線,是指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必須控制的交通運輸用地和公用設施用地范圍控制線;
(七)紫線,是指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八)道路紅線,是指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必須控制的道路用地的邊界線。
(九)公益性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內的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服務設施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交通運輸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特殊用地等;
(十)經營性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內的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等;
(十一)產業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內的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科研用地、研發設計用地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