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4-04-08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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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泰州市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泰州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促進城鎮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海陵區、姜堰區、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范圍內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在城鎮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城鎮生活垃圾從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或者垃圾轉運站(中轉站)運往垃圾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三條 ?稅務部門負責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城管部門配合稅務部門依法做好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總工會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第四條? 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繳費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相關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六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按照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實行按量計費和定額收費相結合的方法征收,具體征收標準由城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征收成本以及方便繳費的原則,稅務部門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稅務部門委托代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當依法與代征單位簽訂代征協議,明確代征相關事宜,并向受委托單位支付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由稅務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在不增加征收成本的前提下,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要求,通過部門預算安排支出。
第八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繳費義務人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有代征單位的,由代征單位按照代征協議約定代征后向稅務部門解繳。
稅務部門應當優化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繳費路徑,方便繳費義務人及時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繳費義務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免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低收入人口家庭;
(二)困難職工家庭;
(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家庭;
(四)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免征的。
第十條? 稅務、城管、民政、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總工會等部門(單位)應當依托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做好信息數據互聯互通,推進涉費信息資源共享共用。
第十一條? 相關部門(單位)應當為稅務部門征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提供下列實時信息:
(一)民政部門提供其認定的低收入人口家庭信息;
(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供其認定的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家庭信息;
(三)總工會提供其認定的困難職工家庭信息;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第十二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征收部門、代征單位應當在征收場所顯著位置、部門網站或者征收現場公示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計費單位、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稅務部門應當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繳納情況進行核實,發現申報不實、未繳納或者少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當及時催報、催繳。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負責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環境衛生保潔和垃圾清運,并將生活垃圾短駁至城管部門指定的垃圾集中收集點;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單位和個人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提供清掃、保潔以及收集運輸城鎮生活垃圾到指定場所等服務的,除按照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外,還應當支付服務費,服務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