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4-12-08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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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市區數字化城市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泰州市市區數字化城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全力打造城市運行管理“一網統管”,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提升城市治理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實行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區域內相關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市區實行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區域,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據城市管理實際劃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條? 市區數字化城市管理實行市政府領導下的“一網統管”工作機制。各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發揮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會高位協調作用,加強對市區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統籌調度,推動部門、層級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實現“統籌布置、按責轉辦、重點督辦、限時反饋”的閉環管理。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市區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統籌實施、指揮協調以及綜合評價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數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統一建設市區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及時發現、處置城市管理相關問題,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評價,系統提升城市風險防控能力和精細化管理水平。
市區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等費用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 市區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根據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工作需要,依法匯聚城市基礎數據,以及運行、管理、服務和綜合評價等數據,形成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數據庫。
各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單位)以及與城市管理、城市運行有關的單位(以下統稱數字化城市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工作需求,通過市數字資產管理平臺實現與市區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
第六條?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負責對管轄范圍內城市管理問題進行采集、立案、派遣、核查、結案、評價。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應當根據國家、省以及本辦法的規定,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問題信息采集、立案標準,依法確定城市管理案件細分類別、責任主體、處置時限和結案標準。
數字化城市管理責任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處理數字化城市管理中涉及到本區域、本單位的城市管理問題。按照要求做好系統接入,建立協同運行的二級平臺。建立工作機制,確保信息渠道、辦理流程暢通,案件及時處置。
第七條?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可以采取自行采集或者物聯傳感、視頻監控、數據監測、群眾投訴、媒體曝光、部門移送、領導交辦等方式獲取城市管理問題信息。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可以通過信息采集員采集信息,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專業信息采集單位采集信息。采集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及信息采集規范要求,及時上報至市區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平臺。
第八條?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應當按照立案標準,對城市管理問題,及時予以立案,并按照規定派遣給數字化城市管理責任單位處置。
數字化城市管理責任單位對派遣的城市管理案件有異議的,由市區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進行統籌協調。
第九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工作標準和技術規范,及時處置城市管理案件,并將處置結果通過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反饋至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涉及井蓋丟失、缺損,路面脫空塌陷,架空管線墜落,立桿傾斜等影響公共安全的城市管理案件,數字化城市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應急處置,自收到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通知2小時以內到達現場,設置安全防范設施和警示標識,實施排險措施,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及時修復。
對存在安全隱患、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確實需要應急處置,但無法確定處置責任單位的,由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按照規定建立快速巡查、反應、處置、排險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快速處置。快速處置費用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條?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對數字化城市管理責任單位處置城市管理案件的結果進行核查,并按照規定的結案標準作出準予結案、再次處置、不合格辦結、重新派遣等核查結果。
第十一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做好城市重大活動保障、重大災害天氣、突發事項及城市運行管理實時指揮調度響應,提高城市治理應急指揮調度能力水平。
第十二條?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按照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標準體系和技術規范,對數字化城市管理責任單位案件處置、調度響應等情況定期進行分析和評價。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數字化城市管理,是指按照統一的規范標準,建設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并對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揮調度、監督考核、監測預警、分析研判和綜合評價的活動;
(二)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是以城市運行管理“一網統管”為目標,圍繞城市運行安全高效健康、城市管理干凈整潔有序、為民服務精準精細精致,以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5G移動通信等技術為支撐,具有統籌協調、指揮調度、監測預警、監督考核和綜合評價等功能的信息化平臺;
(三)城市管理問題,是指需要處置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及城市運行監測數據預警;
(四)城市管理部件,是指道路交通、市容環境、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與市政公用設施,以及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其他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
(五)城市管理事件,是指導致城市管理部件、市容環境、公共秩序等受到損壞、破壞的行為或者現象;
(六)城市運行監測數據預警,是指聚焦城市運行安全,對市政設施、房屋建筑、交通設施、人員密集區域等城市運行保障重點領域安全監測數據出現的預警。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