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4-10-0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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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依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在市委的堅強領導下,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牢把握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全面落實“四個走在前”“四個新”“4+1”重大任務,不斷提升“產業、城市、民生”三個能級,著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型政府、創新型政府、廉潔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為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泰州新實踐而團結奮斗。
三、市政府工作人員要自覺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國之大者”,更加有力地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堅持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確保中央大政方針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實。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主任、局長。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工作或專項任務。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日常事務,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市長離泰外出期間,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
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全面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各司其職、顧全大局、協調配合,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七、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市政建設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在高質量發展上走在前列、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
第三章? 工作原則
八、堅持黨的領導。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堅持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上級決策部署落實機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
九、堅持人民至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扎實推動共同富裕,落實民生“七有”要求,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方面、多層次需求,持續推動民心工程,切實辦好民生實事,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堅持依法行政。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
十一、堅持科學民主。用系統觀念抓統籌,強化近中遠的有序銜接,深化時度效的有機統一。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涉及市(區)、部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的,應充分評估論證,并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認真落實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制度,加強與市政協民主協商。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后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十二、堅持守正創新。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動搖,緊跟時代步伐,順應實踐發展,不斷推進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文化創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創新,充分激發經濟社會發展活力和創造力,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加強數字化治理服務能力,寬領域深層次推進“一網通辦”“一網統管”,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發揚自我革命精神,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整治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的腐敗問題和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
第四章? 監督制度
十四、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政協和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交辦的建議和提案。要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依法依規公開辦理結果。
十五、市政府及部門公職人員要按照有關法律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
市政府及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十六、市政府及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暢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充分發揮“12345”政務服務熱線作用,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建立健全輿情發現、核查、應對、整改和反饋等工作機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
十七、市政府及部門要重視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負責同志及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落實領導干部接訪和聯系群眾制度,努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八、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制度和全市性會議制度。提交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確定,或由副市長、有關部門提出,報市長確定。
十九、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市政府派出機構、直屬機構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定、指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通報情況,分析形勢,研究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決定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事項。
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次,如需要可隨時召開。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負責同志,市紀委監委負責同志,市委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負責同志,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社會團體負責同志以及無黨派人士列席。
二十、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通過向省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四)審議通過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
(五)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六)聽取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七)討論決定市(區)政府、部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至2次,如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負責同志,市紀委監委負責同志列席。
二十一、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與議題相關的市政府負責同志,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出席。
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者市長、副市長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出席。
二十二、 提交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應履行審批程序,由市長或由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確定。
凡確定提交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有關部門應事先做好準備。涉及幾個部門的議題,主辦部門要主動會商有關部門形成統一意見;主辦部門協調有困難的,應報請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進行協調。有爭議事先未協調好的或沒有具體解決方案的議題,一般不提交會議討論。
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報市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相關副秘書長審核,報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審簽,重要的報市長同意。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應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
二十三、嚴格實行年度會議計劃管理,法定性、制度性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臨時需要增開的會議,按規定程序報批。一般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注重實效,控制規模、規格和時間。要壓減現場觀摩會、推進會等頻次數量。已經發文部署的工作,原則上不再召開會議進行部署。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等便捷形式召開,一般不越級召開直達基層的會議,經批準直接開到基層的,則不再層層召開。
要嚴格控制和規范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
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報市長批準。
部門召開的本系統全市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不邀請市(區)政府負責同志出席。未經批準,市政府負責同志不出席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兼任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席本部門的會議除外;未經批準,副市長召開的會議不要求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席。
各類會議重在解決問題,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會議質效,不搞照本宣科,不刻意搞傳達不過夜。要加強對會議經費的控制和管理,不得超標準支出,不得轉嫁經費負擔。
二十四、參加市政府會議的人員,原則上不得請假,不得替會、代會、中途換人,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會議未定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
二十五、市政府建立學習制度,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專題學習,學習活動由市長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上級決策部署,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學習采取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同志匯報、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部門要著力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制度
二十六、嚴守行文規則。市(區)政府、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要突出主題,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意盡文止、條理清楚、言簡意賅;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所有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扎口辦理,除市政府負責同志特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負責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聯合印發的文件,要嚴格執行市委文件立項規定,未經立項的,不得擅自組織起草。同時,文件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核程序。
二十七、規范辦文流程。市政府辦公室根據領導分工、部門職能和公文內容,提出具體、明確、可操作的擬辦意見。原則上按照上級來文自上而下、請示類公文自下而上呈送,報告類、信息類公文平送快轉,進一步規范程序、提高效率。
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國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公文以及上級領導的重要批示,應第一時間報市長閱批。送市長審閱的公文,由秘書長審核。
二十八、嚴格簽發程序。市政府公布的命令、決定和規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通知等文件,由市長簽署。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審簽后,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經分管副秘書長審簽后,由秘書長簽發,重要的報市長或副市長同意。
二十九、控制發文數量,提高文件質量。市政府及部門發文實行計劃管理、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臨時性、配套性、分工類發文。除涉及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見和相關獎懲、任免、請示、報告等重要事項外,原則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對上級政府及部門出臺的文件,市(區)政府、部門要結合實際提出具體落實措施,不得照抄照搬,層層轉發,一般不提出報送貫徹落實情況、制定配套文件等要求。分工方案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市政府授權,部門不得向下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除部署綜合性工作外,市政府及部門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超過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過3000字。
三十、從嚴控制議事協調機構、部門間聯席會議、專項工作機制的設立,除經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外,原則上不再新增。為完成重要任務設立的臨時性工作專班,要明確時限,任務完成后及時撤銷。
三十一、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門起草、報請市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先由起草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再由市政府辦公室轉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部門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門承擔合法性審查職責。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嚴格有效期管理。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部門向市政府報審文件草案時,須一并提交合法性初審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征求意見情況等。
三十二、提高辦理實效。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范圍內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市政府審批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需要會商辦理的,主辦部門應于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需要調查論證的,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再于15個工作日內報告結果。緊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內外事活動
三十三、邀請市政府負責同志出席相關活動,須經副秘書長、秘書長審核把關后,報市長審定。未經批準,市政府負責同志一般不出席市(區)或部門舉辦的各類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兼任市(區)或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席本市(區)、本部門的活動除外。市政府負責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按中央、省委、市委有關規定安排。除市委、市政府統一安排外,不公開出版著作,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市政府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須事先經市政府同意。
三十四、市政府負責同志出席外事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外辦、市商務局等部門統籌安排,報市長批準。市政府組成人員因公出訪實行計劃管理。市長出訪,經市委書記同意,按程序報省審批。副市長、秘書長出訪,經市長同意后報市委書記批準,按程序報省審批。副秘書長及其他組成人員出訪,按程序報批。
第八章? 工作落實和督促檢查
三十五、市政府要把加強督查、狠抓落實貫穿于政府工作全過程、各環節,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推動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有效落實。市政府負責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部門是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的具體落實單位,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同配合,突出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三十七、完善統籌協調、迅速及時、閉環高效的督查工作機制,強化督查與考核相結合,不斷提高督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對國務院大督查、國家和省專項督查事項、市政府重點工作任務、市政府會議議定重要事項、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等加大督查力度,強化結果運用,提升工作實效。
三十八、創新督促檢查方式,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構建抓在平時、督在日常、實時跟蹤、全面覆蓋的大督查格局和“項目化、目標化、節點化、責任化”的辦理機制。加強統籌規范、聯動協同,注重督幫結合,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重復督查、多頭督查,推動督查增效和基層減負并舉。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市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
第九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三十九、市政府及部門要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持續加強黨紀學習教育,堅定政治信仰,把準政治方向,站穩政治立場,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省、市實施細則,持之以恒反“四風”、樹新風,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持公正用權、謹慎用權、依法用權,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市政府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四十、市政府及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要突出調研針對性,多搞典型案例解剖式調研,多到情況復雜、矛盾突出的地方調研,及時發現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不足,推動解決一批發展所需、改革所需、基層所盼、民心所向的問題。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堅持輕車簡從,防止扎堆調研、作秀式調研,不折騰基層、不增加基層負擔。
四十一、市政府及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重大原則和問題,以及黨委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等,必須向市委請示報告。
部門工作中的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市政府請示報告。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從嚴審查,重要情況須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
四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政府組成人員出差、出訪、參加學習培訓、離崗休假等,要執行離泰外出請假制度。市長離泰外出應事先報市委書記同意,由市政府辦公室向省政府辦公廳和市委辦公室報備。副市長、秘書長離泰外出應事先報市長同意,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委辦公室報備。副市長離泰外出期間,對口的副秘書長一般不得離泰外出。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泰外出應事先報分管副市長同意,再向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報備。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切實加強預算管理,嚴控“三公”經費,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會議費等一般性支出,規范津補貼發放,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十三、市政府及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把“三個區分開來”落到實處,將從嚴管理監督與鼓勵擔當作為統一起來,充分調動干事創業的主動性和創造性,著力營造干凈干事、競相發展的良好氛圍。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鼓足干事創業的精氣神,恪盡職守、擔當作為。要自覺以正確政績觀為準繩,堅持出實招求實效,堅持打基礎利長遠,堅決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奮力“走在前、做示范”。
四十四、市政府派出機構、直屬機構適用本規則。
四十五、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12日市政府印發的《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