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23-07-08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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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省政府關于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規〔2023〕8號)、《省民政廳 省司法廳 省財政廳 省人社廳 省總工會 省殘聯關于印發〈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的通知》(蘇民規〔2020〕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決定調整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770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各市(區)、泰州醫藥高新區人均補差水平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
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推進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城鄉一體化,全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特困人員供養與最低生活保障不得重復享受。
落實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制度,失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不低于560元/人·月,半失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不低于280元/人·月,自理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不低于105元/人·月。
三、困境兒童分類保障標準
全市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補貼標準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4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監護缺失的兒童、父母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兒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殘兒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殘兒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殘兒童,保障標準分別按照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補貼標準的100%、60%、50%執行;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殘兒童,保障標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0%執行。
四、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
城鎮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不低于130元/人·月,農村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不低于110元/人·月。
長期護理保險、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五、附則
本標準執行時間為2023年7月1日至 2024年6月30日,原享受對象、列支渠道、發放辦法等口徑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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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