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22-05-0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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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抗疫情渡難關保供應若干政策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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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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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抗疫情渡難關保供應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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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抗疫情、渡難關,充分發揮其在保障糧食、蔬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農副產品供應方面的重要作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對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包括: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畜禽規模養殖企業、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及其他涉農企業等。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貸支持。深入推進“泰惠農?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政銀保企對接,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需求落實力度。鼓勵金融機構不盲目抽貸、斷貸涉農貸款,提升金融惠農服務能力。(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銀保監分局)
2.降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成本。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利率的優惠力度。對受疫情影響出現正常生產經營資金周轉困難、且承擔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農產品生產供應的主體新發生的貸款,按不高于2%的年利率給予財政貼息,單個主體最高貼息額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人行泰州中支、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
3.實施高效設施農業保險保費補助。對受疫情影響嚴重減產減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承擔的政策性高效設施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助50%。(責任單位: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
(二)減輕經營主體負擔
4.減免租金。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承租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經營用房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在市(區)2022年未被列入中高風險地區的,2022年3月—5月租金全免,累計減免3個月租金;本措施實施后被列為中高風險地區的,在3月—5月租金全免基礎上,再順延或者從當月起追加免除3個月租金,最高可以免除6個月租金。鼓勵社會運營主體在協商基礎上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減免租金。(責任單位: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國資委)
5.減免欠費違約金。對受疫情影響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欠費不停水、不停電、不停氣,經申請審核通過后減免在此期間產生的欠費違約金。(責任單位: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資委、市城投集團、市供電公司)
6.實施種養業經營主體臨時委托代管費補助。疫情防控期間,種養業經營主體實際管理人因人員管控,無法返崗履行管理職責而產生的臨時委托代管費用,財政補貼50%。(責任單位: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
7.免費提供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服務。疫情防控期間,增加食用農產品基地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查頻次,確保上市產品質量安全,對送檢的農產品免費檢測。(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
8.免費提供重點人群檢測服務。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貨車駕乘人員、貨物裝卸人員及其密切接觸人員納入“應檢盡檢”重點人群,檢測費用由各地財政承擔。加大防護、消毒用品支持,優先保障重點保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責任單位: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三)支持經營主體運營
9.保障農產品和農業生產物資運輸暢通。疫情防控期間,對符合防疫條件的運輸農產品和農業生產物資的車輛及時辦理通行證,確保進村入城運輸暢通。(責任單位: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
10.加強農產品產銷對接。加強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產加銷對接服務,及時發布農產品供求信息,優先推薦“菜籃子”保供單位集中采購。鼓勵大型商超、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采購商優先采購市內“菜籃子”產品。(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泰州廣播電視傳媒集團、泰州報業傳媒集團)
11.支持農產品市場開拓。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線上線下展會開拓國際國內市場,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加第二十四屆(2022年)江蘇農業國際合作洽談會、第十九屆江蘇名特優農產品(上海)交易會、第十九屆中國國際農產品交易會等展會參展費用予以支持。(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
12.支持農產品電商銷售。疫情防控期間,通過電子商務銷售本地農產品達到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的經營主體,財政分別給予2萬元、5萬元、10萬元一次性補助。(責任單位: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供銷總社、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農業農村局)
本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特別注明時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國家、省出臺同類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 原則執行。各地、各部門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