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22-02-08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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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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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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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泰州市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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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事故分級
2 組織體系
2.1 應急處置指揮機構
2.2 指揮部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2.3 現場指揮部職責
3 預警預防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分級應對
4.4 響應分級
4.5 處置措施
4.6 信息發布
4.7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理
5.1 善后處置
5.2 事故調查
5.3 表彰與責任追究
6 保障
6.1 應急資源調查
6.2 應急隊伍保障
6.3 物資裝備保障
6.4 技術支持保障
6.5 道路交通保障
6.6 醫療衛生保障
6.7 資金保障
6.8 安全防護
6.9 宣傳、培訓和演練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預案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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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以及較大危害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統稱為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一)法律法規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6)《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8)《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9)《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10)《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11)《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12)《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二)相關文件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的函》(國辦函〔2004〕39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
(3)《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蘇政發〔2020〕6號)
(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3號)
(三)相關預案
(1)《江蘇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2)《泰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泰州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導各市(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應對工作。
發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時,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啟動本預案并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如涉及其他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同時啟動實施有關預案。
1.4 事故分級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受傷人員在事故發生7天以后死亡的,不納入死亡人數統計范圍。“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1.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爆炸、燃燒、泄漏,對周邊區域公共安全、生態環境造成特別嚴重危害或者威脅的道路交通事故。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大中型客車翻墜、燃燒造成群死群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爆炸、燃燒、泄漏,對周邊區域公共安全、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威脅的道路交通事故。
1.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爆炸、燃燒、泄漏,對周邊區域公共安全、生態環境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威脅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高速公路、國道干線公路發生多車相撞并造成嚴重堵塞或者交通中斷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其他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公共秩序造成較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
1.4.4 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2 組織體系
2.1 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市政府成立市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秘書長、市公安局分管局長、交警支隊支隊長任副總指揮。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市總工會、泰州銀保監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泰州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市供電公司、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為成員單位。
2.1.1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相關工作要求,領導、組織、協調市內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二)掌握事態發展,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部署,決定啟動和終止應急響應;
(三)根據需要可以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總指揮,必要時提請市委市政府協調駐泰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四)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發布決定、命令及有關信息。
2.1.2 各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市指揮部的統一組織下,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對工作。
(一)市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新聞發布、報道工作意見,組織指導新聞發布、報道工作,協調解決新聞報道中出現的問題,收集、跟蹤境內外輿情,及時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對外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等工作;負責現場記者的采訪管理、服務工作。
(二)市委網信辦。負責網絡輿情的監測、引導和調控管控工作。
(三)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的儲備、供應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局的指令按照程序組織調出。
(四)市教育局。參與校車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視情配合涉及學校師生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
(五)市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秩序維護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參與應急處置。
(六)市民政局。負責事故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七)市財政局。保障應當由政府職能部門承擔的事故應急救援所需資金,監督應急工作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指導監督與事故有關的工傷保險政策落實。
(九)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和評估工作,組織制定環境應急處置方案,參與環境損害調查。
(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參與城市道路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工程建設領域的施工機械等救援設備。搶修損毀的供水、排水等設施。
(十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公安機關實施交通管制,組織搶修損毀道路及安全設施,做好公路的疏堵保暢和應急救援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十二)市水利局。參與涉及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搶修損毀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負責搶險救援過程中所需的水量調配。
(十三)市農業農村局。參與涉及農業機械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十四)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參與涉及旅行社在組織開展旅游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旅游客運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十五)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應急醫療救援工作,為衛生醫療機構提供支持、支援。
(十六)市應急局。組織指導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及相關應急物資調撥等工作。根據市政府的授權,依法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性事故調查。
(十七)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協調提供事故現場施救所需的技術支持和保障,提供用以搶救的藥品和醫療器械信息,監督搶救傷員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
(十八)市氣象局。負責天氣監測、預報、預警,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十九)市總工會。參加事故中職工傷亡的調查處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二十)泰州銀保監分局。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對發生事故的參保單位及個人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二十一)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調集、組織、指揮消防救援隊伍參與傷員搶救、險情消除、火災撲救等應急救援工作。
(二十二)泰州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指揮、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為事故應急救援做好公眾通信網的應急通信保障組織工作。
(二十三)市供電公司。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電力保障工作。
(二十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參與高速公路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機關實施交通管制,配合應急救援隊伍消除險情,組織搶修損毀道路及安全設施,做好應急救援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二十五)市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2.2 指揮部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辦公室主任由交警支隊分管支隊長兼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預案的編制和修訂;
(二)研究提出應急響應的建議;
(三)按照市政府或者總指揮、副總指揮的指令協調、督促各成員單位及人員履職盡責;
(四)建立相關領域專家庫并定期調整、更新,定期組織預案演練;
(五)在每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和每次預案演練后召集有關成員單位對預案進行評估并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和總指揮、副總指揮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以及有關工作文件、影像資料的建檔和保管工作。
2.3 現場指揮部職責
現場指揮部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要求,成立臨時黨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實加強黨對應急指揮工作的領導。
2.3.1 現場指揮部職責
(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二)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并實施應急救援方案,設立應急救援工作組,決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
(三)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
(四)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必要時可以征用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交通工具等物資。
2.3.2 應急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事故救援組、交通管制組、后勤保障組、新聞發布組、善后處置組、技術專家組、環境監測組等應急工作組。
各應急工作組職責如下:
(一)綜合協調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局、市總工會等市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事發地政府參加。負責現場指揮部的綜合協調工作,承辦各類會議,接收轉發指令,梳理匯總情況,審核報送信息。調配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調集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專家。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歸檔等工作。
(二)事故救援組。由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隊等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事發地政府參加。負責傷員搶救、險情控制、污染防治、現場清理和工程搶修等工作,必要時可以征調有關單位的搶險救援力量和物資、設備勘查事故現場,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資料。
(三)交通管制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等市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事發地政府參加,負責事故現場警戒區設置,疏散撤離有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交通管制,開辟應急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的通行,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四)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政府以及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泰州通行行業管理辦公室、市供電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參加,負責應急處置期間的物資、裝備、食品、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務和資源保障。
(五)新聞發布組。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應急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等部門(單位)以及事發地政府參加。統籌協調媒體的現場管理,與境內外媒體進行聯絡溝通,組織集體采訪活動和新聞發布工作,及時通報輿情進展,提出應對建議,跟蹤引導社會輿論。
(六)善后處置組。由事發地政府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市總工會、泰州銀保監分局等部門(單位)參加,負責組織開展事故死傷人員親屬的登記接待和安撫疏導,死亡人員遺體處置,受傷人員醫療救治,以及損害賠償、經濟補償、工傷保險等善后工作。
如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學校師生、旅游團隊、農業機械或者發生在高速公路等情況,市教育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農業農村局、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現場指揮部的要求參加有關應急工作,做好相關工作。
如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爆炸、燃燒、泄漏,危及周邊區域公共安全、生態環境,應當增設技術專家組、環境監測組,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應當按照現場指揮部的要求,派員做好相關工作。技術專家組負責對事故發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議,為應急救援行動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環境監測組負責對涉事區域進行環境監測,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對監測數據進行匯總分析,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現場指揮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各應急工作組的參加部門(單位)進行調整。
3 預警預防
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發現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研究、評估,必要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進行會商,認為可能導致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較大后果、損失的,應當立即報告市政府,并通報有關方面。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事發地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接到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在1小時內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確認道路交通事故為特別重大、重大的,市政府應當立即報告省政府。信息初報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形態、傷亡人數、危害程度和先期處置等情況。可以先通過電話口頭報告,隨后及時書面報告。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或者有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事故中傷亡、失蹤人員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涉外機構通報。
事發地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續報有關情況。信息續報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損害后果核查、事態發展預測、應急措施實施、調查工作開展、善后維穩處置、輿情監測導控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況。
市指揮部辦公室統一扎口信息報告工作。
信息收集和報送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
4.2 先期處置
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市(區)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消防救援和醫療機構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搶救傷員,勘查現場,掌握情況,維持秩序,疏導交通,控制危害,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市指揮部。對可能危及群眾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的,應當先將有關人員疏散到安全區域后,方可開展其他應急處置工作。對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應當果斷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3 分級應對
(一)在特別重大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市指揮部組織有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做好前期應急處置工作。國務院、省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啟動應急響應后,市指揮部及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二)在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市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三)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事發地市(區)政府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本級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4 響應分級
對特別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在國務院、省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啟動應急響應前,市指揮部相應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分別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帶領市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應急處置工作,相關成員單位進入應急響應狀態,視情報請省政府指導、協調。市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
對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市指揮部應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總指揮或其指派的人員帶領市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對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市(區)指揮部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市指揮部辦公室視情帶領市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4.5 處置措施
在市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下,現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事發地政府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科學處置,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
(一)制定方案。根據事故情況,研判現場狀況,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二)營救、疏散人員。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傷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周邊有關人員。
(三)搶險救援。組織開展事故處置、工程搶險、道路交通設施搶修和事故現場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險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四)現場管制。劃定警戒區域并設置警示標志,將無關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對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合理設置出入口,控制進入事故應急救援核心區域的人員、車輛,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的順利通行。
(五)醫療救護。組織開展現場緊急醫療救護,及時轉移危重傷員。根據需求調派醫療衛生專家、專業醫療隊伍進行指導和支援。
(六)環境應急監測及環境污染處置。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區域進行環境監測、分析、評價和預測,研究、采取控制污染擴散的措施。
4.6 信息發布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市指揮部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時發布權威簡要信息、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等,協調有關方面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根據事故處置情況開展后續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
4.7 應急結束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有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市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組織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同時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恢復道路交通、生產生活秩序。
5 后期處理
5.1 善后處置
在市指揮部的領導下,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由市相關部門(單位)負責指導協調,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給予配合。
善后處置主要包括:依據相關法律政策開展尸體處理、傷員醫治、賠償調解等工作,安撫傷亡人員家屬。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及時理賠。開展環境污染物收集、清理和處理等工作。及時歸還調用和征用的運輸工具、救援設備等,毀損、滅失、消耗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對參加應急救援中的傷亡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
5.2 事故調查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市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市公安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應急局、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事故發生地政府派人組成,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政府指定,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事故調查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市政府,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歸檔工作。
國務院、省政府或者國務院、省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對特別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有關政府、部門(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全力配合工作。
5.3 表彰與責任追究
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在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有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的人員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保障
6.1 應急資源調查
市政府應當建立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資源調查制度,全面調查本地第一時間可調用以及其他地區可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形成包括資源清單、調查報告、管理制度在內的專門檔案,并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應急資源信息。
6.2 應急隊伍保障
市、市(區)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醫療機構等單位組成的聯動應急救援機制。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和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車輛清障救援服務專職隊伍。
市、市(區)政府應當掌握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資源信息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調度指揮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隊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處置。
6.3 物資裝備保障
市、市(區)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應急處置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等儲備制度,保障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
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掌握本行業領域的救援裝備情況,根據職責配備、儲備救援和搶險物資裝備。
有關企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配備、儲備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及時更新和補充。
市、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參與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的隊伍及人員配備專業器械、設備和安全防護裝備。
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可以調用和征用道路經營管理、專業運輸經營等單位的搶險救援設備。
6.4 技術支持保障
市、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充分聽取應急救援專家意見,科學制定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方案。鼓勵研發或者引進應急救援新技術和新裝備,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裝備保障。
6.5 道路交通保障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公安機關應當在事故現場及周邊劃定警戒區,維持秩序,疏散無關人員,并聯合交通運輸部門、道路經營管理單位進行交通管制,開辟專用通道,保障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器材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危害的人員優先運輸、通行。
6.6 醫療衛生保障
市、市(區)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資源信息,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事故傷員的救治能力。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事發地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醫療人員趕赴現場,對當場死亡人員進行確認,對傷員在現場或者就近送醫院進行緊急救治。市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可以協調全市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緊急救治。
6.7 資金保障
市、市(區)政府應當將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泰州銀保監分局應當監督協調有關保險公司做好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理賠工作;監督檢查各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市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繳納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墊付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6.8 安全防護
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按照應急處置技術方案進行救援。
6.9 宣傳、培訓和演練
市、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本預案及相關預案和事故預防、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培訓,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識和應急避險能力,提升有關部門(單位)領導干部、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水平。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對預案進行評估。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市指揮部辦公室牽頭負責本預案的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施行。
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本預案,制定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7.2 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