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1-09-08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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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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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1年8月19日? ? ? ?
(此件公開發布)
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8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新治理模式,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證難等問題,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適用范圍
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重點關注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或者社會反映強烈、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行政事項應當率先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符合以下條件的證明事項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制:1.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2.形式審查事項;3.申請人可以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或者達到承諾的條件、標準、要求。
(二)確定事項清單
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全面落實依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確定的《泰州市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見附件)。市級行政機關、市(區)人民政府擬在清單外增加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含泰州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應當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規范工作流程
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有關要求,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書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查閱或者下載。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同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諾,按照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程序辦理。
(四)制作格式文本
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證明事項告知書格式文本和承諾書格式文本。告知書格式文本的內容應當包括證明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要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承諾書格式文本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身份證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申請人已知曉和理解告知事項、已符合需要證明的相關條件、意思表示真實、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和約束懲戒等。
(五)完善承諾機制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與現行管理制度并行實施。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各級行政機關要鼓勵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辦理方式。申請人選擇采用告知承諾代替提交證明材料的,作出書面承諾并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視為申請人已向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材料。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照原程序辦理,重新計算辦理時限。
(六)強化承諾核查
各級行政機關要針對證明事項特點、風險等級和信息化建設狀況等因素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需要核查的事項,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核查,排查不實承諾,消除各種隱患。承諾核查以在線核查為主,各級行政機關要充分利用政務信息平臺、信用信息平臺、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絡共享、本機關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要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確需進行現場核查、勘驗的,各級行政機關要依托“互聯網+監管”平臺和應用程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對免予核查的事項,各級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
各級行政機關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健全信用管理
各級行政機關要加強證明事項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嚴格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為依據,依法科學界定失信行為標準。要建立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形成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并通過省、市的信用信息平臺、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等在線平臺以及信用中國(江蘇泰州)網站向社會公開,實現部門間信用信息互聯共享。要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
各級行政機關要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鼓勵申請人糾錯守信,創造約束有度、寬松有序的市場環境。
(八)強化風險防范
各級行政機關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行政機關依據申請人虛假承諾辦理的事項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權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在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部門網站或者地方政務服務中心、部門辦事大廳、鄉鎮(街道)公示欄等服務場所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要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做好告知、承諾、審批和監管的有效銜接,杜絕監管真空。要督促申請人落實主體責任,鼓勵社會監督,強化行業自律,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營造多元共治格局。
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行政機關因實行告知承諾致使第三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降低行政賠償風險。
(九)推動數據共享
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務院令第716號)和《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9﹞20號),及時解決各級行政機關之間以及各級行政機關與功能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的政務、信用等信息資源共享不暢問題,扎實推進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支撐體系。
各級行政機關要依據整合共建原則,將履行職責共同需要的信息資源接入省、市大數據中心,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在行政機關間無條件共享。各級行政機關負責編制和維護本機關提供的信息資源,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區)人民政府、各級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機關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市(區)人民政府、各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區、本機關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建立司法行政、行政審批、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各市(區)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協調機制。市級行政機關要切實發揮承上啟下的作用,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帶下、統籌推進,充分發揮帶動引領作用,及時研究解決本機關、本系統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督促。
(二)開展培訓宣傳。各級行政機關要組織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借鑒先進地區和單位的經驗,加強業務交流。充分運用辦事大廳、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平臺,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加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政策宣傳,準確解讀政策內涵,積極推廣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提高社會影響力和公眾知曉度。對于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回應社會關切,引導全社會廣泛參與和監督。
(三)鼓勵改革創新。各級行政機關要結合工作實際,創新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研究探索行政協助、事中事后核查、信用監管和風險防范的新措施,全面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要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創新、寬容失誤,屬于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
(四)強化督促檢查。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情況應當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各市(區)人民政府要將本地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情況納入優化營商環境等相關考核指標體系,加強督查考核,優化改革成果,讓企業和群眾不斷增強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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