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21-05-2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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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29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聚焦企業關切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的通知》(泰政辦發〔2019〕56號)精神,按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20年全市優化營商環境重點任務清單的通知》(泰辦發電〔2020〕16號)要求,市政府開展了涉及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營商環境、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現將清理結果通告如下:
一、確認《泰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等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目錄見附件1);
二、確認《關于在泰州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告》等政府規范性文件失效(目錄見附件2);
三、確認《關于進一步加強人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的意見》等政府規范性文件廢止(目錄見附件3);
四、停止執行《泰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的,或者未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span>
五、停止執行《泰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钡谖迨粭l“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span>
六、停止執行《泰州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生產用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和消毒設施設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規定,消毒服務單位衛生設施和條件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附件1: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繼續有效).docx
附件2: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失效).docx
附件3: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廢止).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