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1-05-24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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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法律援助覆蓋范圍拓展是省政府確定的民生實事工程。為進一步擴大我市法律援助覆蓋面,使更多困難群眾和特殊人群在遇到法律糾紛時及時獲得無償法律服務。根據《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和江蘇省委辦公廳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15〕70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決定進一步擴大我市法律援助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法律援助對象經濟困難審查標準
法律援助對象經濟困難標準由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調整為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二、擴大法律援助事項范圍
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公民,對于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辯護人的,可以向我市具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因勞動保障相關權益受到侵害請求確認勞動關系以及因勞動關系請求經濟補償、賠償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七)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等身體遭受損害請求賠償以及在該事項法律援助過程中申請司法鑒定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要求變更或者解除收養、監護關系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對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受害方主張婚姻家庭合法權益的;
(十)請求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十一)因使用偽劣農藥、化肥、種子及其它農資產品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請求賠償的;
(十二)請求固體廢物污染、水污染等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
(十三)因征地、拆遷而使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并在民事訴訟中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十四)農產品買賣合同糾紛中,農民請求支付其在本戶家庭承包地上種植的農產品的貨款的;
(十五)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糾紛中,土地被流轉的農民主張相關合法權益的;
(十六)刑事公訴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及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自訴案件及附帶民事訴訟;
(十七)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事項。
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公民,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或者決定提起申訴或者申請再審,可以向我市具有管轄權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三、擴大法律援助接受通知辯護范圍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予以受理。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聾、啞人;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
(六)死刑復核案件的被告人;
(七)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八)適用普通程序審判案件的被告人;
(九)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予受理。
四、增加值班律師法律幫助事項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值班律師依法為沒有委托辯護人且未獲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律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依法參與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活動。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