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20-04-22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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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5年11月2日印發的《泰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泰政辦發﹝2015﹞107號)同時廢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泰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健全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完善本市預防、預警體系,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明確突發環境事件追償責任及善后制度,維護環境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預案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生態環境重大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應急措施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氣、飲用水源等應對工作,按照各專項應急預案執行。
1.4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管理、統一領導、綜合協調、科學應對、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事件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四級: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與職責
(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由市政府市長或分管生態環境副市長擔任總指揮,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自然資源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委、應急局、氣象局、消防支隊、泰州海事局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組成。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及職責見附件2。
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的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主要職責
(1)組織指揮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啟動Ⅱ級、Ⅰ級響應時,配合省、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或者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3)根據應急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并指定相關組成部門。
(4)向受事件影響或者可能受影響的市(區)或者相近、相鄰市通報情況,視情向省里進行報告,請求支援。
(5)統一組織負責輿論引導與信息發布等相關工作。
(6)定期組織開展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培訓及演練。
(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主要職責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下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警、預防與應急準備、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等工作。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事件發展態勢及應對工作需要,可以報請市政府批準,或者根據市政府指示,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2.2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現場的應急指揮工作。對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權移交省級以上有關部門。
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根據事件類型分別由相應的責任部門負責組建:
(一)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由生態環境局、公安局牽頭負責。
(二)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由應急局、生態環境局和公安局牽頭負責。
(三)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由交通運輸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局和應急局牽頭負責。
(四)由干旱缺水和其他環境污染原因引發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由水利局、生態環境局和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
(五)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由應急局、生態環境局、水利局、氣象局牽頭負責。
(六)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類型的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指定負責部門。
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污染處置組、應急監測組、救援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維穩組、調查評估組等工作組。工作組組成及具體職責見附件3。
2.3地方職責
泰州市所轄各市(區)政府負責建立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演練;做好環境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人員培訓工作,加強環境應急值守和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上報工作;做好本轄區內的環境風險防范和監測預警工作;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本轄區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后的損害評估及追償工作。
2.4專家組職責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類型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成立環境應急處置專家組。
專家組負責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為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提供分析評估、決策咨詢和處置意見。
各市(區)根據需要,組建同級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并履行相應職責 。
3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監測和風險分析
市、市(區)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環境質量監控網絡系統,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測和預警信息反饋機制。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一)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應急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二)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交通運輸、公安、生態環境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
(三)干旱缺水和其他環境污染原因引發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水利、生態環境和住建部門負責。
(四)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應急管理、水利、氣象等部門負責。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監控。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要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收集到的信息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研判,必要時組織專家組進行會商,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Ⅳ級(藍色)預警: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
Ⅲ級(黃色)預警: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Ⅱ級(橙色)預警: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Ⅰ級(紅色)預警: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3.2.2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市生態環境局應當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研判,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會商,形成預警信息發布建議。
預警信息發布應當實行嚴格的審簽制。市生態環境局研判并提出發布,Ⅲ級預警由市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確認,報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批準后發布。Ⅳ級預警由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確認并發布。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由市、市(區)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
3.2.3預警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后,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后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分析研判: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及專家,隨時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級別。
(四)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預警變更和解除
在預警有效期內,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加強跟蹤分析,如有分析結論證明可以提升、降低預警級別或者解除預警的,應當立即提出預警變更或解除的建議。
市、市(區)政府或者其授權發布預警信息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變化,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并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市、市(區)政府或者其授權發布預警信息部門應當及時宣布終止預警。
3.3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生產經營者應當迅速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社會應急聯動指揮機構(公安110指揮中心)、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3.3.1信息報告內容
處置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置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3.3.2信息報告渠道
信息報告可采用電話、傳真、網絡等方式報告,事后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時間要求及時補充完整的書面報告。
3.3.3信息報告流程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市(區)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在2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市(區)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市(區)政府應當立即電話向市政府報告,并在30分鐘內報告書面信息;市、市(區)政府2小時內向省政府報告,并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市、市(區)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2)可能對居民聚集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人群造成影響的;
(5)市、市(區)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應急響應
4.1先期處置
4.2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Ⅳ級應急響應: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市(區)政府負責應對,啟動事發地市(區)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本預案和市相關部門預案視情啟動。
Ⅲ級應急響應: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政府負責應對,啟動本預案。同時,事發地市(區)政府啟動相應的預案,相關部門啟動相應的部門預案。
Ⅱ級應急響應和I級應急響應: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配合省政府及國家有關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以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及時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過度。
對跨市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已經簽訂的相關應急聯動協議執行。對需要省級層面協調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請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
4.3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4.3.1污染排查和處置
4.3.2維護社會穩定
4.3.3人員救援與安置
4.3.4應急監測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必要時請求省生態環境廳提供業務指導。
(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發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并在此范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在事件發生初期,應當根據事件事發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設定科學、合理的應急監測頻次,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二)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模型預測等方式,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變化趨勢。
(三)應急監測及預測結果,應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報告,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及預測結果同時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報省環境應急指揮中心,作為應急決策的依據。
4.3.5信息發布
4.4響應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政府終止應急響應。
5后期工作
5.1環境損害評估
應急處置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由事發地政府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2應急過程評價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完畢后,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就環境應急過程、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行動、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反映等情況開展評估,形成總結報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5.3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可以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依據《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5.4善后處置
6應急保障
6.1平臺保障
依托省生態環境廳建立的省環境應急管理指揮平臺,包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數據庫系統、突發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等,強化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預警保障體系。
6.2隊伍保障
市、市(區)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專業污染防治應急監測、處置隊伍的能力,強化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水上搜救隊伍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同時依托社會力量,建立專業化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加強應急隊伍的培訓、演練和管理,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規范應急救援隊伍調動程序。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充分發揮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6.3物資與資金保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的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協調工作。
6.4技術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
(一)依托省級環境風險基礎信息數據庫,加強區域環境風險調查、評估、防控等常態工作,提供決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二)加強監測能力規劃與評估,保證監測能力達到需求與效益的平衡。
(三)探索建立危險化學品泄漏環境污染事件分析、評估模型,提供預測保障。
(四)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信息庫,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專家組聯絡制度,充分發揮專家的指導、建議等決策咨詢作用。
6.5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6.6機制保障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范需要,加強與相近、相鄰地區生態環境部門的互動,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生態環境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7 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
7.1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基本知識,增強公眾防范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鼓勵公眾及時報告突發環境事件。
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以及廣場宣傳活動、發放有關手冊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
7.2培訓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7.3演練
8 責任與獎懲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應迅速、措施妥當、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
9 附則
9.1預案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環境安全動態變化,及時組織修訂完善,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相關單位根據本預案編制或修訂本部門預案或實施方案。
各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9.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2.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相關單位職責
3.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及具體職責
4.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附件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五)因干旱缺水或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干旱缺水或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六)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五)因干旱缺水或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六)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五)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五、其他類型突發環境事件
對居民聚集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人群造成影響的;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認為其他有必要的突發環境事件視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處置。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相關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統一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宣傳報道工作,指導、督促各地廣播電視臺(站)發布預警信息。
市委網信辦。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網絡輿情處置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環境風險行業結構調整方案并加大調整力度,參與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恢復重建的規劃制定。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工業和重點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產業、應急產業發展。
市公安局。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員進行立案偵查;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環境污染的信息報告,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引發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做好遇難人員遺體的處置工作。
市財政局。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所需市級經費保障。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提供地理信息作為決策支撐,開展突發環境處置工作所需的應急測繪。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編制、評估、修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各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源排查;組織專家制定環境應急處置和生態重建方案;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負責事故環境污染損害調查、定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責任追究;建立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綜合管理系統,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的組建、維護和動態更新。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市區供水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內河航道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港口、碼頭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好公路(含快速路)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環境污染的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組織開展干旱缺水和其他環境污染原因引發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中有關水文數據采集,按要求發布水文等相關信息;指導突發水環境事件處置中有關水工程調度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對農業生產和漁業資源造成影響的調查和評估工作;參與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受傷(中毒)人員現場急救、轉診救治、洗消和衛生防疫等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市應急局。負責加強對各類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督促企業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協助開展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事件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居民轉移、安置,做好災民的臨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參與制定和實施搶險救援過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市氣象局。負責監測事發地及周邊的天氣情況,及時提供受污染區域氣象條件分析和預測信息。
市消防支隊。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搶險和應急救援,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參與制定和實施搶險救援過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泰州海事局。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長江泰州段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
市(區)政府。參與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負責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備、車輛、物資等,組織發動當地群眾投入救援工作。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及具體職責
一、綜合協調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和事發地市(區)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在應急現場指揮部領導下,負責總體協調、工作指導、督辦核查等工作,負責溝通銜接、工作保障、有關會議安排、材料起草、信息匯總和報送等工作。
二、污染處置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資源規劃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應急局、泰州海事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市(區)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現場調查和應急測繪,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技術研判和事態分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污染源,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現場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落實相關企業停、限產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應急避災場所;協調軍隊、武警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三、應急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氣象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市(區)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的調查;根據現場情況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及數據匯總分析,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四、救援保障組。由市衛生健康委和市應急局牽頭,市工信局、公安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市(區)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學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臨時安置工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五、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市(區)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六、社會維穩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市(區)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組織專業力量穩妥處置;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七、調查評估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應急局、自然資源規劃局、氣象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及受影響地市(區)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污染損害調查,委托開展評估、核實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對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對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分析。
工作組設置、組成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