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20-10-2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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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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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人民政府
?????????????????????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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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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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根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市、市(區)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市、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是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賦予的對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各項管理職能。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登記情況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四條? 市、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負責對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
(三)負責對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調查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審計、督查等相關事宜;
(五)負責對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業務指導,開展行業經驗交流與評先評優活動;
(六)其他依法應當由業務主管單位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申請成立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名稱應當符合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單位名稱中應當有“房屋征收實施”字樣;
(二)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人數不得少于15名,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其中大專以上學歷人員不少于50%;擬任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房屋征收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具有從事房屋征收或者拆遷工作經歷5年以上;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三分之二。市屬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少于300萬元,市(區)級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四)有固定的從事業務工作的場所。場所建筑面積不得低于300平方米;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專門的檔案管理人員,檔案室面積不得少于60平方米,實行一戶一檔,能夠按規定要求定期向房屋征收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房屋征收(拆遷)檔案;?
(六)法律、法規和房屋征收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成立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在報送批準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名稱核準。
第八條? 申請設立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登記管理機關名稱核準的批準文件;
(三)開辦資金證明文件;
(四)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基本情況;
(五)從業人員基本情況;
(六)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材料和從事房屋征收業務所必需的資產清單;
(七)章程草案。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內,應當作出審查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審查同意的,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審查不同意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房屋征收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及相關產權證明材料;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基本情況;
(六)章程草案。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應當參照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經依法登記后,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一)房屋征收工作的政策咨詢與服務;
(二)接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三)政府部門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的房屋征收相關事項。
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上述業務,其從業人員應當經房屋征收行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四條? 依法登記的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與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下列登記事項,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載明變更事項、原因和方案等,經初審同意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一)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原章程、修改說明以及修改后的新章程;
(二)變更住所的,應當出具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出具變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及相關材料;
(四)變更開辦資金的,應當提交有關資產變更證明文件等材料。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自收到申請變更事項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內,應當作出同意變更或不同意變更的批復。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登記管理機關對該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離任審計。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如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期間,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或者成員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于非營利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捐贈給性質、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非營利組織,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房屋征收部門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注銷登記的全部材料后20日內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在章程核定的業務范圍內依法通過以下方式獲得發展資金:
(一)接受捐贈、資助;
(二)接受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從事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業務所獲得的報酬;
(三)其他服務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使用捐贈、資助時,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在實際占有、使用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報告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產應當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加強規范化建設,積極參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級評估,提升社會公信力。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審計報告》,經房屋征收部門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登錄“江蘇省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網上填報系統”填報相關材料,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年度檢查。
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作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二)依照本辦法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綜合利用信用管理等手段,加強對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事中事后監管。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房屋征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泰政規〔201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