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9-05-1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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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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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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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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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和社會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江蘇省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23號)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歸集、應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發改委是全市信用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和監督全市各行業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歸集、應用。
第二章? 信用“紅黑名單”認定
第四條 黨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認定主體”)負責各領域內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認定主體按照“誰主管、誰認定、誰負責”原則,依法審慎認定。
第五條 信用“紅黑名單”認定依據:
(一)刑事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登記、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獎勵、行政給付等反映主體誠信狀況的信息;
(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三)黨政機關、群團組織、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掌握的相關主體受表彰獎勵的信息;
(四)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信用“紅黑名單”的信息。
第六條 鼓勵大數據企業、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等各類單位和公民個人向認定主體提供相關主體守信或者失信行為信息,作為信用“紅黑名單”認定的參考依據。
第七條 信用“紅名單”按照下列程序認定:
(一)認定主體根據認定標準認定產生信用“紅名單”候選名單;
(二)認定主體將“紅名單”候選名單報送至同級發改部門信用審查。發改部門將各領域的“紅名單”與“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已被列入“黑名單”的主體不被列入“紅名單”。信用審查結果反饋至認定主體,認定主體根據信用審查結果確定初步名單;
(三)認定主體通過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可向認定主體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認定主體負責復核和處理,并于15個工作日內回復并說明理由。
信用“黑名單”按照下列程序認定:
(一)認定主體根據認定標準認定產生信用“黑名單”初步名單;
(二)對擬列入信用“黑名單”的,認定主體應當將認定事由依法告知被列入的當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異議的權利;
(三)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告知異議期限內向認定主體提出異議申請,認定主體負責復核和處理,并于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并說明理由;
(四)未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認定主體應當做出信用“黑名單”認定決定,并送達當事人。認定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認定主體應當在信用“紅黑名單”認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認定結果報送發改部門。
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相關規定對信用“紅黑名單”認定程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信用“紅黑名單”發布
第八條 市發改部門應當將下列信用“紅黑名單”信息通過“信用泰州”網集中發布:
(一)市級認定主體報送的信用“紅黑名單”;
(二)其他依法獲得的信用“紅黑名單”。
市發改部門應當通過網站、報紙、電視等市內主要媒體和公共場所戶外大型顯示屏、社區公示欄等將信用“紅黑名單”向社會公開;涉及秘密的,按照保密法律規定執行。
第九條 信用“紅黑名單”發布,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發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對于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當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第十條 信用“紅黑名單”發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自然人姓名、個人身份證號等相關主體的基本信息;
(二)認定事由;
(三)認定主體、認定文號;
(四)認定日期;
(五)其他依法可以公示的信息。
第十一條 信用“紅黑名單”有效期一般為5年,自認定之日起算。認定主體行業領域對有效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信用“紅黑名單”信息歸集與應用
第十二條 信用“紅黑名單”采集錄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的信息包括:
(一)信用“紅名單”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自然人姓名)、統一信用代碼(個人身份證號)、認定單位、認定文號、守信行為、榮譽名稱、認定時間、有效期、信息提供部門全稱、提供日期。
(二)信用“黑名單”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自然人姓名)、統一信用代碼(個人身份證號)、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認定單位、認定文號、主要失信事實和依據、確認嚴重失信時間、公示截止時間、有效期、信息提供部門全稱、提供日期。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政府招投標、政府采購、評先評優、金融支持、安排和撥付財政專項資金等工作中,應當帶頭應用信用“紅黑名單”信息,按照規定對相關主體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紅黑名單”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發布的信用“紅黑名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
(一)有效期屆滿的;
(二)信用“紅黑名單”認定有誤的;
(三)信用“紅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不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四)主動進行信用修復,經認定主體確認在信用“黑名單”有效期限屆滿前提前退出的;
(五)其他可以退出的情形。
信用“紅名單”在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單位)列入信用“黑名單”或者存在不當利用信用“紅名單”激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退出信用“紅名單”。
第十五條 鼓勵信用“黑名單”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修復信用。認定主體應當結合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明確相關主體能否修復信用以及修復的方式和期限,信用修復情況應當作為退出信用“黑名單”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對信用“紅黑名單”信息進行實時、動態管理。相關主體退出信用“紅黑名單”后,市發改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原公開渠道發布退出公告,有關部門應當停止對其實施聯合獎懲。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信用“紅名單”,是指市發改部門發布的,黨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組織評選或認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誠實守信行為相關的榮譽信息;
(二)信用“黑名單”,是指市發改部門發布的,黨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認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誠信“紅黑榜”發布制度(試行)》(泰政辦發〔2014〕1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