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9-11-13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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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泰州市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服務能力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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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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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服務能力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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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增加社會救助服務能力,守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民政部、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意見》(民發〔2017〕153號),江蘇省民政廳、江蘇省編辦、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蘇民助〔2018〕1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社會救助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交由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 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堅持下列原則:
(一)政府主導原則,發揮政府在購買社會救助服務中的組織領導、制度設計、財政保障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績效評估和全過程監管,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提升社會救助服務成效;
(二)市場導向原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將市場機制引入社會救助服務供給,構建公開、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務供給體系,推進簡政放權、政事分開和管辦分離;
(三)質量為本原則,把服務質量放在重要位置,建立科學的質量評價機制,避免因單純追求“價低者得”而損害服務質量,確保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為困難群眾提供更好、更高質量的救助服務;
(四)便民惠民原則,立足滿足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基本需求,綜合利用社會資源,增進部門協同,優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難群眾,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使各項惠民救助政策走到群眾身邊。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四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是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主體(以下統稱“購買主體”),民政部門是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的主體(以下統稱“實施主體”)。
第五條 ?承接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主體(以下統稱“承接主體”)主要包括:
(一)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
(二)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劃入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法人;
(三)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對于現階段市場能夠提供但無法形成有效競爭的服務項目,購買主體可以采取大額項目分包、新增項目另授等措施,有針對性地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為政府購買服務培育多元承接主體,促進建立良性的市場競爭關系。
第六條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六)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通過年檢或者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購買主體根據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保障各類承接主體平等競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化歧視。
第三章? 購買內容和購買流程
第八條?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的社會救助服務主要包括事務性工作和服務性工作兩類(具體項目詳見附件):
(一)事務性工作,主要包括基層經辦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服務時的對象排查、家境調查、救助對象自理能力評估、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財產公證、績效評價、救助信息管理和核對系統運維、課題研究、救助對象信息采集、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等工作;
(二)服務性工作,主要包括對社會救助對象開展的照料護理、康復訓練、送醫陪護、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跟蹤巡防等服務。
依法應當由政府直接承擔的行政管理性事務,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救助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職能虛化和公共資源閑置。
第九條? 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編制購買計劃:實施主體根據本級政府工作部署、部門預算安排、本單位工作實際等情況,合理確定購買項目,將社會救助服務納入財政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編制年度購買社會救助服務項目預算計劃,明確具體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標準和相關要求,與部門預算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二)公布購買信息: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項目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程序及時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項目的預算資金、主要內容、承接標準和目標要求等信息;
(三)確定承接主體: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采購限額以下的,根據采購單位制定的政府采購內控制度自行組織采購;
(四)簽訂購買合同:承接主體確定后,購買主體應當及時與所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和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實施主體應當將購買合同在政府采購交易系統內及政府采購網上公示,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五)督促合同履行:實施主體應當加強購買項目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及時了解掌握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項目的實施進度,并根據實際需求和合同規定積極協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服務對象的溝通、協調;
(六)購買項目驗收:承接主體完成合同約定的社會救助服務事項后,實施主體應當及時對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完畢應當將驗收材料報同級財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按照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服務費用。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十條? 購買主體應當充分發揮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支出。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市、市(區)既有的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者社會救助資金等預算中統籌安排,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民政社會救助資金的2%標準確定。
按照前款規定安排的購買社會救助服務費用不足的,由市(區)財政予以安排。
本條第一款所稱民政社會救助資金,是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與臨時救助資金之和。
第十二條? 購買主體應當嚴格資金管理,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資金投入力度,擴大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范圍。
第十三條? 實施主體應當依法公開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加強購買服務項目全過程監管,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第十四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定,建立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臺賬,主動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五章? 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
第十五條? 推動跨部門救助事項的業務協同,依托現有政務大廳,在鄉鎮(街道)層面普遍設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窗口,或者結合綜合服務窗口,統一受理、轉辦(介)社會救助申請事項,建立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理等制度,不斷優化工作流程,讓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救助服務事項、服務范圍、對象數量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市(區)、鄉鎮(街道)兩級開展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所需工作人員,科學整合市(區)、鄉鎮(街道)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社會救助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并按照下列標準合理配備鄉鎮(街道)民政工作管理服務人員:
(一)人口不足5萬人的鄉鎮(街道),民政管理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
(二)人口超過5萬人的鄉鎮(街道),民政管理服務人員不少于4名。
按前款規定,社會救助工作人員不足的,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予以解決。鼓勵社會力量承擔相關工作,由其向市(區)民政部門、鄉鎮(街道)、村(社區)或者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派遣工作人員。被派遣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優先考慮具有社會工作教育背景或者取得社會工作職業資格人員。
第十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救助對象困難排查、發現報告,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公示監督,救助對象動態管理、信息報送,救助政策咨詢、宣傳引導等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切實增強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救助協理能力,所需費用在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經費中列支:
(一)建立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的聘任條件由所在市(區)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可以在村(居)民委員會中聘請一名委員兼任,也可以聘請專人擔任;
(二)將社會救助協理工作納入網格化社會治理,將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救助協理工作納入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完善網格職責清單,實行費隨事轉;
(三)培育社區互助型社會組織,充分發揮老干部、老教師、老黨員、老戰士、老模范等鄉賢作用,成立社會救助互助會,以村(社區)為單位開展社會救助服務,市(區)民政部門根據工作量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八條? 加強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現有資源,依托政府統一的政務網絡和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加快推進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用共享。加快推進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提高救助審批部門甄別核實申請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的能力。各市(區)民政部門應當確保救助信息更新及時準確。
第十九條? 市、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教材開發和日常業務培訓,采取政策解讀、專家授課、經驗介紹、案例分析、互動參與等形式,切實增強基層工作人員對社會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培養社會救助骨干人才。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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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泰州市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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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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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目錄
工作類別 | 項? 目 | 服務對象 |
事務性工作 | 社會救助申請對象排查 | 低保、特困、臨時救助(因病、因災、因禍急難救助對象)、低保邊緣人群(支出型貧困對象)等 |
社會救助對象家境調查 | ||
社會救助對象自理能力評估 | ||
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 ||
社會救助對象財產公證 | ||
社會救助績效評價 | 民政部門 | |
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和核對系統運營維護 | ||
社會救助課題研究 | ||
社會救助對象信息采集錄入 | ||
社會救助政策宣傳 | 經辦人員、困難群眾 | |
社會救助業務培訓 | 經辦人員 | |
服務性工作 | 社會救助對象社會融入 | 低保、特困、臨時救助(因病、因災、因禍急難救助對象)、低保邊緣人群(支出型貧困對象)等 |
社會救助對象能力提升 | ||
社會救助對象心理疏導 | ||
社會救助對象關愛互助 | ||
社會救助資源鏈接 | ||
社會救助對象照料護理 | 特困人員 | |
社會救助對象康復訓練 | 低保家庭中殘疾人 | |
社會救助對象送醫陪護 | 特殊困難的救助對象 | |
支出型貧困家庭跟蹤巡訪 | 收入在低保標準2倍以內的家庭、重病患者家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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