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8-08-21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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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泰州市標準創新獎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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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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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標準創新獎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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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標準化戰略,大力營造鼓勵標準創新的良好氛圍,充分調動各類標準創新主體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品質泰州的意見》(泰發〔2018〕1號)、《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加快實施標準化戰略意見的通知》(泰政發〔2017〕19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標準創新獎的申報、評審、表彰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標準創新獎由市政府設立,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獎項。
第四條 市標準創新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表彰過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成立市標準創新獎評審委員會(簡稱“市評審委”),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主任,市標準化和計量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市標準創新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簡稱“市評審辦”),負責市標準創新獎評審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市質監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六條 市評審辦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聘請有關部門和單位標準化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市標準創新獎專家評審組(以下簡稱“專家評審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標準創新獎的評審工作。
第七條 ?市標準創新獎及其評審工作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評審標準
第八條 市標準創新獎的獎勵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檢驗檢測機構、社會團體等各類主體主導起草的標準項目和主承擔的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
主導起草是指在標準起草者名單中排名首位。
(一)標準項目
1.經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發布或者經ISO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標準項目;
2.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且已實施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國家標準項目;
3.經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且已實施1年以上的行業標準項目;
4.經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團體標準試點單位發布、且已實施1年以上的團體標準;
5.經省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且已實施1年以上的地方標準項目;
6.經市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且已實施1年以上的地方標準項目;
7.自我聲明公開、且已實施1年以上的企業標準。
(二)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為主承擔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建設、通過考核驗收、且已實施1年以上的項目。
第九條 市標準創新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項目不超過1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2項,二等獎不超過3項。獎金分別為:一等獎30萬元、二等獎20萬元、三等獎10萬元。上述各等級獎項可以空缺。
第十條 市標準創新獎按照標準項目或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創新程度、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推動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作用進行綜合評定。
(一)一等獎:標準項目或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國際水平,創新性突出,標準實施后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二等獎:標準項目或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創新性明顯,標準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三等獎:標準項目或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國內水平,創新性比較明顯,標準實施后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三章 申報和推薦
第十一條 申報市標準創新獎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有效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規章及相應規范,近3年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和公共衛生等事件,無其他生產經營違法行為;
(二)申報單位為標準主導起草單位或為主承擔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單位;
(三)申報項目未獲得過市級以上政府標準創新獎。
第十二條 ?市標準創新獎實行推薦制度。推薦單位為各市(區)政府(含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和市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申報材料,申報材料的內容應當真實、可靠,并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推薦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
第四章 評審和獎勵
第十五條 市標準創新獎評審程序:
(一)形式審查。市評審辦組織人員對申報材料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審查;
(二)專家評審。市評審辦組織專家評審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按照評審實施細則進行評審,并提出建議授獎名單;
(三)審議表決。市評審委對專家評審組提出的建議授獎名單進行審議,表決擬授獎名單;
(四)社會公示。市評審辦通過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擬授獎名單,公示期為15天;
(五)異議處理。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市評審辦提出對擬授獎名單的異議。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并提供相關材料。市評審辦對收到的異議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市評審委。參與異議調查和處理的人員應當對異議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六)審定批準。市評審委對公示、異議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進行審查,確定獲獎名單,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標準創新獎的單位進行表彰,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十七條 市標準創新獎獲獎項目編寫人員獲獎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檔案。該獎項可作為申報專業職稱評審的成果業績。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市標準創新獎評審工作按照以下規定實行回避:
(一)與受評審單位直接相關的人員,不得參與對該項目的評審;
(二)與受評審項目及其相關單位存在利益沖突、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人員,不得參加對該項目的評審。
第十九條 ?申報市標準創新獎的單位在申報材料中提供虛假數據和證明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申報單位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市標準創新獎的,撤銷獎項榮譽,追回獎金,并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條 ?參與市標準創新獎評審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者終止評審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市評審辦組織制定《泰州市標準創新獎評審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