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8-10-24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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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討論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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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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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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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全面開展托底線、救急難工作,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江蘇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蘇政辦發〔2015〕10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困境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臨時救助是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是指暫時性實際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條? 臨時救助遵循下列原則:
(一)救急救難,及時救助;
(二)適度救助,解決基本生活困難;
(三)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社會救助制度銜接配合;
(五)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五條? 臨時救助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衛生計生、教育、住建、人社、公安、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臨時救助相關工作。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受理、審核。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臨時救助受理、調查、公示、臨時救助對象的發現報告等日常管理和服務。
第二章? 臨時救助對象
第六條 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一)急難型困難家庭:具有本市戶籍人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證并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口因火災、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二)支出型困難家庭:具有本市戶籍人口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醫療費用等支出過大,收不抵支,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三)市、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前款第(二)項所稱生活必需支出是指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費用支出;醫療費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員患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對未持有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居民的臨時救助,按照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臨時救助:
(一)擁有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保險等總價值人均超過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0倍的;
(二)擁有2套以上普通商品住房的;
(三)申請人拒絕授權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致使無法核實相關情況的;
(四)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五)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六)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臨時救助程序
第九條? 申請臨時救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救助申請書;
(二)身份證件、戶籍登記證;
(三)家庭經濟狀況申報表;
(四)申請事由的相關佐證材料。
?臨時救助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請。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
第十條? 申請
(一)主動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委托申請: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三)協助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協助有困難的家庭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第十一條? 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出的臨時救助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未按照規定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申請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佐證材料。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請應當出具加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 審核審批
(一)一般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在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基礎上,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居住地的村(居)公示3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報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審批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核實,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二)緊急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者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救急難托底線的原則先行救助,確保救助措施在24小時內到位,同時報告市(區)民政部門。緊急情況解除之后,應當按照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對救助金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的,市(區)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審批結果報市(區)民政部門備案。
經審核不符合救助條件不予救助的,負責審批的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臨時救助標準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標準遵循“托底線、救急難”基本原則,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定位于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臨時救助原則上實行一事一救。同一個家庭每年享受臨時救助原則上不超過兩次。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標準一般參照低保標準,考慮困難對象的家庭人口、困難原因、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
(一)因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部分、城鄉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扶資金后,家庭負擔醫療費數額較大,收不抵支,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按照下列規定給予適當救助:
1.個人本年度自付醫療費用在2萬元以下(含)的,原則上救助標準為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3倍;
2.個人本年度自付醫療費用在2萬元以上的,原則上救助標準按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的10%予以救助,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二)因遭遇火災、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社會幫扶資金后,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按照下列規定給予適當救助:
1.家庭財產損失在2萬元以下(含)的,原則上救助標準為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3倍;
2.家庭財產損失在2萬元以上的,原則上救助標準按照家庭財產損失的10%予以救助,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三)因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發生人員死亡,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社會幫扶資金后,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適當救助,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四)對子女就讀困難的家庭,家庭成員接受普通高中階段教育或者國家公辦大學教育,經各種教育救助幫扶后,仍無力支付教育費用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適當救助:
1.高中(含中專)階段,每年救助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5倍;
2.大學專科階段,每年救助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
3.大學本科階段,每年救助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救助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
(六)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人身意外傷害的按照《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臨時救助方式
第十五條? 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臨時救助對象個人賬戶或者開具存單發放,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并完善簽領憑證,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于確需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確認,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以根據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及時轉介。
第六章? 臨時救助資金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資金包括下列來源:
上級補助資金;
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當年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的提取部分;
上年度結余資金;
社會捐助資金。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資金應當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并按照下列標準籌集:
(一)市、區、鄉鎮(街道)原則上應當按照不低于轄區戶籍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標準籌集本級臨時救助資金,市級財政對區臨時救助給予50%補助;
(二)靖江、泰興、興化市及其所轄鄉鎮(街道)原則上應當按照不低于轄區戶籍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標準籌集本級臨時救助資金。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余的市(區),財政部門可以安排部分資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第七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 主動發現機制:充分利用社會綜合治理網絡體系和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建、人社、公安、城管等部門的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健全基層網格化社會管理服務模式,形成困難群眾以及高風險家庭登記備案制度、動態監測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和應對處置責任制度,對急難對象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
第二十一條? “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
(一)依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建立完善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方便群眾求助;
(二)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
(三)建立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
第二十二條? 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
(一)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利用已有資源,加快建設社會救助一體化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民政與衛生計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的信息共享;
(二)依法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提高審核甄別能力,做到“精準救助”;
(三)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各有側重、互為補充。
第二十三條? 社會力量參與機制:
(一)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
(二)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臨時救助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加強基層臨時救助能力建設;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協助做好困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加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臨時救助管理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應當將臨時救助工作列入市、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考核結果納入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臨時救助管理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七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部門和審計、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行為發生。
第二十八條? 對因工作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由市(區)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冒領款物退還之前,不再受理其臨時救助申請;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將相關信息記入社會信用體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威脅、侮辱、打罵臨時救助工作人員,擾亂臨時救助工作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市區困難家庭臨時生活救助實施意見》(泰政辦發﹝2013﹞1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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