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7-09-1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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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泰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 ? ? ? ?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17日
泰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江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16〕156號)、《泰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泰政發〔2016〕50號),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各市(區)人民政府(含醫藥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落實《泰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市水十條》)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情況的考核,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四條 考核評估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總結自評和上級考核相結合。
第五條 考核指標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流域地表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城市黑臭水體、地下水等四類水體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
(二)工業污染防治、城鎮生活污染治理、農業農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資源節約保護、水生態環境保護、各方責任及公眾參與等七個方面的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第六條 水環境質量年度目標考核采取百分制,根據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將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一)80分以上為優秀;
(二)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
(三)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七條 根據目標完成情況,按照下列規定考核評分:
(一)完成國家、省以及市考核斷面(點位)年度水質目標,可得基礎分80分;
(二)以各市(區)(含醫藥高新區,下同)基礎得分為起扣點,國考流域地表水每個斷面(點位)不達年度水質目標的扣15分;省考流域地表水每個斷面(點位)不達年度水質目標的扣8分;市考流域地表水每個斷面(點位)不達年度水質目標的扣4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不達年度水質目標的扣15分;黑臭水體不達年度水質目標的扣10分;地下水每個斷面(點位)不達年度水質目標的扣10分。
(三)考核斷面(點位)水質類別優于年度水質目標的,按照本條第(二)項規定的相應分值計算附加分。年底水質目標完成的,附加分計入考核;未完成的,該項附加分不計入考核總分。
(四)遇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對水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國考斷面(點位)水環境質量按照環保部《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實施情況規定(試行)》 (環水體〔2016〕179號)評價,省考斷面(點位)特殊情形報省環保部門認定,市考斷面(點位)特殊情形由市環保部門認定。
以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校核,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評分大于60分的,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等級即為綜合考核結果;評分小于60分,考核等級降一檔作為綜合考核結果。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各項指標的定義、考核要求和計分方法等按照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考核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由市環保部門會同市國土、住建、水利等部門負責考核,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由市發改、經信、住建、交通及水利等部門負責考核,形成部門考核意見,并將考核結果報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2017—2020年,逐年對上年度《市水十條》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三)2021年對2017—2020年期間的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終期考核。國考流域地表水斷面(點位)水質有1個未達目標的,或省、市考流域地表水水質優良比例、劣Ⅴ類水體控制比例任何一項未達目標的,終期考核不合格。
第九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是《市水十條》實施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據市確定下達的水環境質量水質目標,根據《市水十條》和年度工作計劃,將目標、任務分解,把重點工作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企業,確定國家、省以及市考斷面(點位)斷面長(責任人),合理安排重點工作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電子信息在內的工作臺賬,對《市水十條》實施情況進行自查,于每年1月5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查報告應當包括水環境質量、重點工作、治理項目進展及資金投入等情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考核結果進行集中會商認定,于每年1月15日前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在全市范圍內通報,并作為對各市(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優秀的應當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將予以適當扣減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市(區),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約談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 考核中弄虛作假及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對因推進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一經查實,考核結果直接評為不合格,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情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