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7-07-1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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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泰州市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 ? ? ? ?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 ? ? ? ? ?2017年6月6日
泰州市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聚焦富民、聚力創新,激發全民創業能量,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調動創業者積極性,根據泰州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創業富民的意見(試行)》(泰發〔2017〕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為創業者創業貸款提供擔保的基金的設立、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創業擔保貸款基金(以下簡稱創業擔保基金)是指市財政統籌資金設立的,用于為市區符合條件的創業者向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合作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創業擔保基金監督管理。
市人社局、人行、金融辦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創業擔保基金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創業擔保基金運行管理堅持“政府出資、市區一體、創業擔保、風險分擔、部門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和管理
第六條 創業擔保基金首期規模為1億元人民幣:市財政出資6000萬元,海陵區、高港區、姜堰區和醫藥高新區各出資1000萬元。若基金發生擔保代償,次年一季度內由市和各區財政按比例予以補充,保持基金總額不變。
第七條 市政府成立“市創業擔保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市創業擔保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基金運作監管。
市財政部門委托江蘇省信用再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將其自主業務與創業擔保基金業務分開,單獨核算,保證專款專用和封閉運行。
市人社局、財政局、人行、金融辦等部門、單位應當定期召開創業擔保貸款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基金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創業擔保基金的資金來源:
(一)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
(三)創業擔保基金的銀行保值增值收入;
(四)其他。
第三章 ?基金的運作
第九條 ?創業擔保基金應當擇優選擇擔保機構和銀行合作進行基金運作。
創業擔保基金選擇江蘇省信用再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為合作再擔保機構。
第十條 ?創業擔保基金合作的擔保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國有或國有控股擔保機構;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收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三)符合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且上年度融資擔保機構監管評價結果為A級或B級;
(四)信譽良好,在各金融機構無不良記錄,無重大民事、經濟糾紛,擔保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擔保收費不超過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創業擔保基金合作的銀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市區范圍內設立機構并正常經營;
(二)上年度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綜合評價為A檔或B檔。
第十二條 創業擔保貸款對象包括:在本市創業的中高等院校畢業生(含在校大學生)、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員和失業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網創商戶、返鄉創業農民工、大學生村官、留學回國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等城鄉各類勞動者(含市外在本地創業人員)。
第十三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男60周歲、女50周歲)的自然人創業者;
(二)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小微企業(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
(三)工商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業主;或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法定代表人;或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但已在網絡平臺實名注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創商戶;
(四)信用良好,無不良記錄,具有還貸能力。
第十四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創業擔保貸款審查表;
(二)就業創業證;
(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網絡平臺注冊證明等;
(四)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申請;
(二)人社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申請人創業擔保貸款資格、額度和貼息比例進行審核;
(三)申請人憑人社部門出具的相關審核手續和合作擔保機構、合作銀行要求的材料,分別向其提出擔保貸款申請。
第十六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合伙創辦企業的最高額度為80萬元,科技成果轉化、研發或文化創業類項目最高額度為100萬元。
第十七條 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由合作銀行根據被擔保人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被擔保人協商確定。貸款利率可在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但最高不超過1個百分點。
第十八條 創業擔保貸款只能用于創業開辦經費及流動資金周轉、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房地產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國家限制行業創業及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
第十九條 被擔保人、合作銀行應當根據被擔保人經營活動和資金周轉情況約定創業擔保貸款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超過3年。若運營質態良好,可按規定擔保貸款3次。同時,被擔保人可享受對前兩次擔保貸款貼息的政策。被擔保人因客觀原因到期確需延長,經審核同意的,可以延長1次,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延長期限期間不享受貸款貼息政策。
第二十條 ?合作擔保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支持創業者融資的扶持政策,為創業擔保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應當在下列保證措施中確立一種反擔保:
(一)合作擔保機構認可有擔保能力的擔保人;
(二)足值資產抵(質)押;
(三)合作擔保機構認可的其他反擔保方式。
被選樹為市級以上創業典型、獲得省級以上創業示范基地推薦等信用良好的創業者經綜合評估后,可取消反擔保措施。
第二十二條 ?創業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不得用于置換合作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存量擔保貸款。
第二十三條 創業擔保基金擔保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基金存放合作銀行存款余額的10倍,基金設立期間,基金動態最大承擔貸款損失為基金實際出資額,即基金對外風險責任余額總量不超過實際出資額。
第二十四條 合作銀行到期還款率應當達到95%以上,基金管理人根據合作銀行業務開展情況每季按照“多貸多存”的原則調整創業擔保基金存款。當擔保責任余額達到最高擔保倍數時,合作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應當停止受理新的創業擔保貸款申請。
第二十五條 創業擔保基金對單個合作銀行擔保代償率達到5%時,暫停對其擔保業務,在其采取有效風險控制措施并報市財政、人社部門同意后,方可恢復擔保業務。
創業擔保基金當年代償余額達到基金擔保貸款余額的10%時,基金業務停止受理,進入清理整頓,基金合作各方另行商定新的合作方案。若確定基金停止運行,存放合作銀行的創業擔保基金規模不小于合作銀行創業擔保貸款余額的10%,貸款余額為零時方可完全劃轉基金。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代償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創業擔保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合作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應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日常監督,采取定期回訪、隨機抽查、跟蹤問效等多種方式,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重大投資活動、債權債務糾紛、事故賠償、經營狀況、還貸能力等。對即將到期的貸款,提前通知被擔保人做好還款準備。
第二十七條 貸款到期,被擔保人不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的,合作銀行應當積極催收;對逾期3個月以上的創業擔保貸款,由擔保基金、合作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分別按60%、20%、10%、10%的比例共同承擔代償責任,創業擔保基金承擔的風險代償由市財政與被擔保人創業項目所在區財政按照1:1分擔。
第二十八條 ?創業擔保貸款損失風險的代償和補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擔保人到期不能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含貸款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罰息),代償寬限期滿后由合作擔保機構代償逾期未清償貸款本息的90%。
(二)被擔保人到期不能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合作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應當積極追索欠款,或與個人商定新的還款協議。如追索失敗或未達成新的還款協議,由合作擔保機構代償之日起60日內,向基金辦提出基金補償請求,由基金向合作擔保機構補償逾期貸款本息的60%。合作再擔保機構按照協議同步代償。
(三)創業擔保基金因此產生的債權,由合作擔保機構牽頭追償,合作銀行及合作再擔保機構配合,經追償后收回的貸款,扣除相關訴訟等費用后,由創業擔保基金、合作擔保、再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按代償比例受償。在此期間,人社部門應當積極給予合作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必要協助。
第五章 ?擔保費用、獎勵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擔保費用。對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不向被擔保人收取擔保費。對合作擔保機構(含再擔保機構)由市、區財政根據當年個人擔保貸款總額的1.5%撥付擔保費用,按季預撥,按年結算。擔保費用在市、區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
第三十條 ?對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含再擔保機構)實行考核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考核獎勵資金在擔保基金獲得的收益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市財政統籌。
第三十一條 創業擔保基金相關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事,嚴格恪守工作職責。對審核把關、擔保代償等環節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