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7-05-0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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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區、高港區、姜堰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民政局、人行泰州中心支行《泰州市市區住房保障誠信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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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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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區住房保障誠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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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市民政局 ???????????人行泰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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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保障性住房申請行為,增強保障對象誠信意識,推動住房保障領域誠信體系建設,促進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公正、公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條例》,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含醫藥高新區,下同)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住房保障在保家庭以及為申請保障家庭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的單位的誠信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市區范圍內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及租金補貼住房。
第四條 ?住房保障誠信管理,是指通過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對市區申請辦理住房保障過程中的各類失信行為進行記載。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包括家庭行為檔案和單位行為檔案兩類。
第五條 ?住房保障誠信管理應當堅持依法采集、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動態監測的原則。
第六條 ?市住建部門是住房保障誠信建設的主管部門。市房產管理部門具體承擔市區住房保障誠信體系建設的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信息采集、誠信檔案建立等工作。市民政部門負責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財產認定工作。市經信部門負責將住房保障實施過程中的失信行為納入市征信管理系統。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家庭行為檔案:
(一)隱報、瞞報、假報家庭住房和財產情況的;
(二)假報婚姻狀況、家庭成員信息的;
(三)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連續3個月(含)以上未繳納房租,經催繳后仍不繳納的;
(四)按規定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家庭,無理由拒不騰退的;
(五)其他騙取保障性住房的行為。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單位行為檔案:
(一)為不在本單位工作的人員出具收入證明的;
(二)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具的收入證明,虛報或者瞞報真實收入的;
(三)為已享受宅基地、集體經濟組織分紅等農村權益的家庭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四)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第九條 ?住房保障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一般失信行為:
1.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
2.家庭情況變化不符合續保條件,拒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超過騰退期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較重失信行為:
1.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詐手段申請保障性住房未遂,經批評教育后承認錯誤的;
2.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詐手段獲得住房保障資格,審查發現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退出保障的;
3.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
4. 家庭情況變化不符合繼續保障條件,拒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超過騰退期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
5.發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嚴重失信行為:
1.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詐手段申請保障性住房未遂,拒不承認錯誤的;
2.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詐手段獲得住房保障資格,審查發現后拒絕退出保障的;
3.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12個月以上的;
4. 家庭情況變化不符合繼續保障條件,拒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超過騰退期12個月以上的;
5.出現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或2次以上較重失信行為的。
第十條 ?在申請住房保障過程中單位失信的,為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一般失信行為有效期為1年,較重失信行為有效期為3年,嚴重失信行為有效期為5年。失信家庭在有效期內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二條 ?家庭成員中有重大疾病或家庭發生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的,經本人申請、市房管部門批準同意,可以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 ?連續三年無住房保障失信行為的家庭,在轉變保障方式時,列為優先保障對象。
第十四條 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建立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按照職責分工,由市房管部門聯合市民政部門,通過保障性住房審核、信息比對、日常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采集信息。
(二)信息告知。對因失信擬列入住房保障誠信檔案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家庭由戶籍所在地街道告知,單位由市房管部門告知。
(三)信息公布。因失信列入住房保障誠信檔案的家庭和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定期對外公布。
(四)失信行為解除。列入住房保障誠信檔案的家庭和單位,在失信行為有效期屆滿時自動解除。
第十五條 ?市房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定期將誠信檔案中的信用信息向人行泰州中心支行反饋。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出具收入、住房、婚姻狀況等證明材料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市房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情況反饋其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