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7-03-23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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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泰州市市區便民服務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泰州市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12月28日
泰州市市區便民服務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市區便民服務亭的管理,規范其設置和經營,美化城市市容和環境,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容貌標準》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含醫藥高新區,下同)便民服務亭的規劃、設置、經營和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便民服務亭是指按照規劃設置標準設置,為市民提供購買報刊、代收費等便民服務的設施。
第四條便民服務亭管理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規范經營的原則,實現整齊規范、服務優良、衛生健康、方便市民。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便民服務亭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便民服務亭長效管理機制,做好便民服務亭的管理工作。
城管、文廣新、工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規劃、住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便民服務亭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根據“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便民服務亭的監督管理。
(一)規劃部門牽頭,城管、住建、公安等部門編制市區便民服務亭設置專項規劃,做好便民服務亭設置規劃布點工作;
?。ǘ┏枪懿块T負責便民服務亭的臨時性占道許可和亭容亭貌管理,查處違法搭建、亂堆亂放、亂貼亂掛、亭外占道等違法行為;
?。ㄈ┕膊块T負責指導和監督便民服務亭的治安防范工作,依法處置便民服務亭專項整治行動中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四)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便民服務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五)文廣新部門負責便民服務亭出版物的經營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經營出版物行為;
(六)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便民服務亭經營行為的監管,依法查處相關經營違法行為。
第七條城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廣新、郵政、工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規劃、住建等部門,定期對便民服務亭開展聯合執法或專項整治活動,依法查處便民服務亭設置和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便民服務亭經營人員的教育管理,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做好便民服務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便民服務亭所有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帽忝穹胀ふ嫉涝S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ǘ┌匆巹澆键c要求設置便民服務亭;
(三)按統一的規格和樣式設置便民服務亭;
?。ㄋ模┘訌妼Ρ忝穹胀さ臋z查、維護,保證其牢固、安全,對殘損的便民服務亭應及時修復或者拆除;
?。ㄎ澹┘訌妼Ρ忝穹胀そ洜I者的培訓和管理,督促其依法經營。
第十條 下列區域禁止設置便民服務亭:
(一)城市主干道平行交叉口50米范圍內;
?。ǘ┦袇^盲道、橋梁、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消防通道;
(三)市區供水、排水、燃氣、照明、電力、通信等部門地面設置的井蓋及其他公共設施上;
?。ㄋ模┦袇^河道兩側8米范圍內;
(五)距離中、小學校園出入口交通行走距離200米內;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便民服務亭可以依法從事下列經營活動:
?。ㄒ唬﹫蠹?、期刊、IC卡、瓶裝水的銷售;
?。ǘ╇?、水、燃氣、通信等公共事業費用的代收、代充值服務;
?。ㄈ┢渌奖憔用裆畹谋忝穹枕椖俊?/p>
第十二條便民服務亭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斜臼惺袇^戶籍;
?。ǘ┚哂袆趧幽芰Φ牡捅ο蟆⒗щy職工、殘疾人員、下崗職工、復員退伍軍人等需要優先安置的人員。
第十三條便民服務亭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洜I的產品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并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ǘ┞男惺腥莪h衛責任區制度,遵守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ㄈ┍U媳忝穹胀ぴO施完好;
?。ㄋ模┎坏蒙米愿淖儽忝穹胀ね庥^造型,不得擅自移位;
?。ㄎ澹⒐ど虪I業執照、臨時占道許可等依法經營需要的相關證照懸掛在亭內醒目位置;
(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便民服務亭所有權人、經營者不得擅自轉讓、轉租便民服務亭,不得擅自改變便民服務亭的性質、用途。
第十五條因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拆除或者遷移便民服務亭的,便民服務亭所有權人、經營者應當及時拆除或者遷移便民服務亭。
第十六條 現有郵政報刊亭、信息服務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統一規范,具體規范由城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利用便民服務亭廣告泊位發布戶外廣告的,按照戶外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