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政府公報
- 發布日期:2018-01-1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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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 ? ? ? ?泰州市人民政府
? ? ? ? ? ? ? ? ? ? ?2017年11月1日
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降低市場主體設立門檻,營造更加寬松便利的市場準入環境,激發全民創業能量,加快推進創業富民,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指導意見》(蘇政發〔2015〕113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創業富民的意見(試行)》(泰發〔2017〕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規范利用住宅作為經營性住所(以下簡稱“住用商”)登記的條件
(一)允許申請人將滿足一定條件的住宅用房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該登記不作為房屋、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的憑證,也不作為房屋征收的補償依據。
(二)對于從事電子商務、無實體店鋪的網絡交易服務、軟件開發、文化創意、咨詢策劃、工業設計、股權投資、咨詢代理、個體出租車客運服務等無污染、不擾民、無安全隱患行業的市場主體,可以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對住宅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申請人需出具已經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承擔其使用該住宅登記的一切法律責任的書面承諾(詳見附件1)。
(三)為下列行業提供住所(經營場所)的城市居民住宅及集鎮居民小區住宅,不予登記:
1.餐飲、住宿、娛樂(包括棋牌室)、洗浴、機動車修理與維護、廢品收購以及機械、設備、五金生產加工等容易產生環境污染和擾民的行業;
2.從事易燃易爆物品銷售、儲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業;
3.食宿與經營、儲存“三合一”混合設置不安全的行業;
4.法律、法規禁止住宅經營的其它行業。
(四)鼓勵農民以家庭閑置用房從事“農家樂”經營活動,對用農村獨立住宅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可不受“住用商”行業的限制,但經營項目對住所(經營場所)有特定條件的除外。
二、取消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不合理限制
(五)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的變更審批不得作為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前置條件,各地不得通過行政手段“劃行歸市”,要善于運用市場手段、經濟手段調節市場主體的行業、業態經營布局。
(六)積極釋放征收范圍內的住所(經營場所)資源,對其中不涉及新建、擴建、改建的經營性用房,允許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三、創新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方式
(七)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個體工商戶除外)在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以外設置生產經營場所且無需行政許可的,可以選擇經營場所備案或者分支機構登記(詳見附件2)。
(八)法律、法規未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規定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記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但應當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
(九)市場主體使用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園區、孵化器、商務秘書公司等集中辦公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可以辦理集群登記、托管登記,登記時可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的信息材料作為住所的使用證明。
四、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
(十)市場主體應當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書面承諾,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對住所(經營場所)依法需要具備特定條件并經檢查驗收或審批方可營業或投入使用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市場主體應當依法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使用自有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當提交房屋產權證,沒有產權證的,只需提交自有房屋的信息說明材料(詳見附件3);租用他人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當提交房屋租賃協議,無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產權證明;租用軍隊房屋的,應當提交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協議,無需提交軍隊房屋租賃許可證;使用集中辦公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材料。
(十二)前置許可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批準文件)已對住所(經營場所)審核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不再審查。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與許可證(批準文件)不一致的,應當出具相關證明。
五、明確住所(經營場所)管理職責
(十三)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形式審查,及時查處投訴舉報或履職中發現的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規劃、住建、國土、公安、環保、安監、消防等部門(單位)依法負責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實施管理;其它住所(經營場所)審批部門負責對依法批準住所(經營場所)涉及審批事項的管理。
(十四)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公示信息雙隨機抽查中,將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列為重點檢查事項,并及時公示抽查結果。
本意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制定的相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附件:1.市場主體住所登記信用承諾書
2.經營場所備案申請表
3.自有房屋信息說明材料
附件1
市場主體住所登記信用承諾書
本人以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務執行人或代表/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身份鄭重承諾:
1.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與實際情況一致,所提交的證明材料均真實、合法、有效,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無任何偽造、篡改、虛假成份。
2.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筑、危險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
3.對辦理“住用商”工商登記的,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承諾所從事的經營項目屬于無污染、無安全隱患、不擾民的行業,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所用房屋及用地不因工商登記改變法定用途及性質,不作為房屋征收補償依據,承擔因使用該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一切法律后果。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承諾在取得有關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再開展經營活動。
5.本企業同意將以上承諾上網公示。若違背以上承諾,相關法律后果及責任由本企業或企業相關人員承擔,并自愿接受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處理。
承諾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簽字: ? ? ? ? ?(加蓋公章)
手機號碼:
? ?年 ? ?月 ? ?日
備注:
1.本文書適用于市場主體及其分支機構辦理設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2.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設立登記時,本承諾書由擬任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事務執行人或代表)簽署;申請變更登記時,由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事務執行人或代表)簽署,并加蓋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章。
3.市場主體為分支機構的,由隸屬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務執行人或代表)簽署,隸屬企業加蓋公章。
4.個體工商戶申請設立登記、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本人簽字。
附件2
經營場所備案申請表
?
企業名稱 | |
注 冊 號 | |
備案地址 | |
備案內容 | 依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意見》第7條之規定,本單位擬在上述地址設置生產經營場所,現申請備案。 本單位承諾:因上述地址之生產經營活動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本單位承擔。
? ? ? ? ? ? ? ?申 請 人 蓋 章 ? ? ? ? ? ? ? ? 年 ? ?月 ? ?日 |
備案意見 |
? ? ? ? ? ? ? 蓋 ? ?章 ? ? ? ? ? ? ? ?年 ? ?月 ? ?日 |
?
附件3
自有房屋信息說明材料
(未取得產權證)
茲有(市場主體名稱),地址位于,自有房屋面積,產權性質為,該場所不屬于違法建筑。
以上說明情況屬實,并對該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自有房屋所有權人簽名(蓋章):
? ? ? ? ?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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