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6-06-2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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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關于盤活利用工業企業低效用地和閑置土地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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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盤活利用工業企業低效用地和
閑置土地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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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中央和省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努力促進用地節約集約和工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蘇發〔2014〕6號)以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現對我市加快盤活利用工業企業低效用地和閑置土地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五大重點任務,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進一步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調整土地利用結構,促進全市工業企業低效、閑置土地得到充分利用,用地計劃和規劃空間不足矛盾得到有效緩解,為加快培育新動能、改造提升舊動能提供堅實的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統一部署、因地制宜。在市政府統一部署下,各市(區)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分別制定各自區域內的盤活利用方案,確保方式方法符合實際、符合行業特征;鼓勵各地在審慎推進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方案并逐步完善。
(二)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在各級政府切實履行制定規劃政策、提供公共服務等重要職責的同時,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充分調動原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積極性,確保土地資產保值增值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使工業企業低效用地和閑置土地盤活利用成為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科學發展的過程。
(三)依法合規、保障權益。調查摸清工業企業低效用地和閑置土地現狀,做到產權明晰;正確把握低效用地和閑置土地盤活利用的土地處置政策,處置方案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處理好盤活利用過程中的經濟、法律關系,切實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三、認定標準
(一)工業企業低效用地
1.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使用的工業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工業用地;
3.按照城鄉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近期需要搬遷的工業用地;
4.因企業自身原因無法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進行建設利用,土地開發強度低于約定標準,但又未達到閑置土地認定標準的工業用地;
5.由相關部門認定的“僵尸企業”用地;
6.在各市(區)工業用地調查中,連續三年以上畝均稅收低于本行業平均畝均稅收50%以上的工業用地;
7.其他工業企業低效用地。
(二)工業企業閑置土地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2.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四、處置方式
(一)工業企業低效用地
1.協商回購。對企業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因項目、資金、預期效益等原因,無法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和投資約定開發的用地,或雖然企業已經投產但產出水平偏低的土地,可采取協商方式有償回購土地使用權。回購價格以工業用地最低保護價為基準,綜合考慮土地前期開發及項目建設投入實際情況,由專業中介機構評估后確認。
2.土地置換。因規劃和產業布局需要,將原有工業企業搬遷到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異地安置的,在符合現行產業用地供應條件的前提下,可通過協議方式完善土地置換手續,涉及的搬遷費用依法依規給予補償。
3.增資技改。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不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等使用條件的,可限期由原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追加投資等方式繼續開發。符合規劃、環保、消防、安全等條件的,鼓勵企業進行增資技改,建設多層高標準廠房。
4.兼并重組。鼓勵和引導有實力的企業利用技術、管理、資本、市場及品牌等方面的優勢,對產品附加值不高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業或因經營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業實施兼并重組,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對兼并重組中涉及原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讓的,重新辦理轉讓手續并登記發證。
5.引導轉讓。對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已投入一定的資金進行土地開發,因項目、資金、預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內難以繼續開發或達到預期目標的,各市(區)可鼓勵企業將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招商引資項目使用,促使低效用地實現再利用。
6.退二進三。對在城鎮規劃控制區域內、結合城鎮總體規劃的要求擬調整為第三產業的工業企業,由市和各縣級市政府收回后根據計劃安排,通過土地市場按招拍掛方式出讓供地。
7.轉型升級。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利用現有房屋和土地,興辦文化創意、科技研發、健康養老、工業旅游、眾創空間、生產性服務業、“互聯網+”等新業態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后需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的,如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二)工業企業閑置土地
1.因企業原因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未動工開發滿一年不足兩年的,報經市或各縣級市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納入市(區)出讓金財政專戶管理;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或辦理限期建設手續后又不履行的,由國土部門調查認定,并報經市或各縣級市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撤銷原土地批準文件,終止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后應優先用于各園區招商引資項目。
2.政府原因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應由各地政府(管委會)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主動協調相關問題,在雙方意見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開工時間或有償收回,收回后的閑置土地應優先用于各園區招商引資項目。
五、組織實施
(一)精心組織、強化領導
成立市盤活利用工業企業低效用地和閑置土地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市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市發改委、經信委、科技局、財政局、人社局、國土局、住建局、商務局、環保局、統計局、規劃局、安監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質監局、供電公司、消防支隊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局,具體負責指導和協調處置工作。各市(區)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地區企業低效用地和閑置土地盤活利用方案的制定、組織協調工作。各市(區)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成立相應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屬地責任,制定實施方案,配齊配強力量,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二)明確分工、形成合力
國土部門牽頭負責工業用地調查并運用信息系統成果,及時提供更新企業用地數據;經信、商務部門負責匯總分析工業企業畝均產出情況;發改部門負責匯總分析工業企業畝均投入情況;統計部門負責依法提供企業行業分類、企業產值、利稅等數據;國稅、地稅部門負責依法提供企業稅收數據;財政部門負責核對企業稅收等相關信息;人社部門負責提供工業企業從業人員情況;規劃部門負責甄別不符合城市規劃的工業企業;住建部門負責提供企業建筑面積數據;環保部門負責提供企業排污數據,提供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工業企業名單;安監部門負責提供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工業企業名單;電力部門負責提供企業用電數據。
(三)分類實施、有序推進
1.摸底調查。各市(區)、泰州醫藥高新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快推進工業用地調查工作,全面開展企業占地面積、用電量、排污量、產值、稅收的摸底調查工作,落實工業用地調查、工業企業績效綜合評價工作,確定轄區內工業企業低效用地名單;由各市(區)、泰州醫藥高新區國土部門對1999年1月1日起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供應的工業用地進行摸底調查,確定轄區內閑置土地名單,并依托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慧眼守土工程”等對名單進行再次補充核實。每年一季度對工業企業低效用地和閑置土地名單進行再核實、再調整。
2.制定方案。各市(區)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要按照本實施意見,充分評估社會影響,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工業企業低效用地、閑置土地盤活利用實施方案,加強宣傳引導,做好盤活方案、政策措施的解讀說明,加強分類指導和服務。
3.督促落實。各市(區)、泰州醫藥高新區要根據實施方案排定時間表,細化任務、落實責任;要強化日常監督,狠抓工作進度,實行月報制度,每月月底前向市工業企業低效用地和閑置土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本月工作進展、下月計劃,重點上報方案落實過程中的要點、難點,領導小組定期召集相關單位協商解決。
(四)經濟調節、政策激勵
1.各地應充分發揮園區融資平臺的作用,切實加強收儲力度,在土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可將收回的工業企業低效用地和閑置土地通過掛牌方式出讓給園區融資平臺,拓寬平臺的融資渠道。
2.符合規劃、環保、消防、安全等條件的企業在進行增資技改、建設多層高標準廠房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3.企業使用低效工業用地的舊廠房或僅對廠房進行部分改造的轉型升級項目,經發改、經信、商務部門綜合評定確認后,享受新招引項目相關政策。
4.土地用途變更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支持發展的新產業、新業態的,經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此類土地再開發后確需分割轉讓的,應當經批準后按幢或層作為最小分割單元轉讓,且分割轉讓的建筑面積不超過再開發后總建筑面積的30%,相關要求須在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中明確約定。
六、考核獎懲
(一)將低效用地和閑置土地盤活利用工作納入對各市(區)的年度綜合考評體系。考評按目標完成率計分,對盤活利用工作成績顯著的地區,給予一定的用地指標獎勵。
(二)市盤活利用工業企業低效用地和閑置土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組織現場督查,及時通報情況。對弄虛作假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其他事項
(一)特殊項目用地處置視其重要程度采取“一事一議”方式處理。
(二)本意見由市盤活利用工業企業低效用地和閑置土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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