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6-08-16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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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市財政局、市委農工辦、市農委《關于創新財政支農投入機制完善農業產業化項目扶持政策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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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創新財政支農投入機制完善農業產業化項目
扶持政策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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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局? 市委農工辦? 市農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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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建立符合現代財政制度要求的產業扶持長效機制,放大財政資金的杠桿和引導作用,實現政府作用與市場機制的有效結合,按照財政部、省財政廳“無償變有償、資金改基金”的相關改革思路,現就創新財政支農投入機制,完善市區農業產業化項目扶持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要求,以加快發展現代農業、提升農業競爭力和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圍繞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建設,強化現代農業發展的產業支撐;引入資本運營模式,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杠桿作用,通過財政股權投資試點工作,壯大一批帶動能力強、與農民利益緊密聯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區域主導產業,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業產業化扶持資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
(二)自愿申報、平等競爭、擇優扶持;
(三)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承擔風險;
(四)政企分開、授權運營、加強監管;
(五)規范操作、穩步推進、適時退出。
三、政策內容
(一)扶持對象
市區范圍內市級(含)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列入政府扶持名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含)以上示范家庭農場、種養大戶。
(二)扶持方式
取消現行對市區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貼息獎補政策,將“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專項扶持資金”合并,并更名為“市級農業產業化發展扶持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用途主要有:
1.財政投資。包括財政股權投資和財政產權投資。
2016年起,從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在市區范圍內開展農業產業化財政股(產)權投資基金試點工作。財政股(產)權投資基金,由市財政局授權資產運營機構進行資本運營,并依法享有相應權益、承擔相應責任。
(1)財政股權投資試點。財政股權投資可采取兩種形式,一是對現有主體進行參股,二是共同出資組建新主體。按照財政資金“只參股、不控股”的原則,在扶持對象原有股權較為分散的情況下,國有股本不做第一大股東;在扶持對象原有股權相對集中的情況下,國有股本占試點企業總股本的比例,控制在30%以內。
(2)財政產權投資試點。對扶持對象計劃投資建設,并能夠明確產權歸屬的項目,以合同方式明確雙方投資比例和產權占有份額。試點期間,以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投資為主,投資比例不超過30%。
2.財政補貼。財政補貼包括貸款貼息和擔保費補貼。
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實行貸款貼息和擔保費補貼扶持政策。具體補貼標準和管理流程參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財政局等部門關于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改革試點意見的通知》(泰政辦發﹝2015﹞75號)文件中家庭農場等主體享受的政策執行。
3.其他方式。
(三)財政投資項目申報及管理流程
1.發布項目申報指南。財政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一年一定的辦法。由市委農工辦、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局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的申報要求、支持條件、篩選程序等。
2.組織項目評估論證。由市委農工辦、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局、資產運營機構采取專家評議、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形式對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資金額度,擇優初定扶持項目。
3.開展第三方調查。根據專家評審意見,資產運營機構委托法律、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第三方中介開展盡職調查,進行項目可行性分析和投資方案談判,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提出投資方案建議。
4.下達項目投資計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及資產運營機構盡職調查報告、投資方案建議等,市委農工辦、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局按程序提出項目投資建議,并報經市政府批準后,下達投資計劃,市財政局按程序將資金撥付資產運營機構。
5.具體組織項目實施。資產運營機構按照項目投資計劃、投資方案等,與被投資主體簽訂股權投資協議或投資合同,實施股(產)權投資,并進行跟蹤管理。
(四)財政投資項目收益管理
國有股權收益包括國有股權分紅收益、國有股權轉讓收入、國有股權清算收入、國有股權其他收入。投資參股企業應按照國有股東出資比例,實行同股同權同利,保證和實現國有股權收益。試點期間,按照財政資金“不以營利為目的,不與社會資本爭市場”的原則,國有股權也可以實行固定分紅的政策,但不得低于銀行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
國有股權收益由資產運營機構負責向投資參股企業按實收繳,并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國有股權收益用于充實股權投資基金,實行滾動發展。
市財政局每年按照資產運營機構資金管理和績效情況,支付資產運營機構一定數額的管理費。管理費從投資收益中安排。
(五)投資退出
財政股權投資基金試點項目正常運轉后,國有股權按照市場經濟規則,通過企業上市、股權轉讓、其他股東回購和到期清算等方式適時退出。財政股權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經有關各方協商一致,可適當延長投資期限。投資退出由資產運營機構提出具體方案,報市委農工辦、市農委和市財政局批準后實施。
四、管理職責
按照建立權責明確的財政股權投資項目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運營體系的要求,有關各方的職責如下:
(一)市政府是財政股權投資的出資主體,依法享有出資人權益,授權市委農工辦、市農委、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二)市委農工辦(具體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市農委(具體負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是股權投資項目的管理主體。根據確定的年度資金預算,會同市財政局、資產運營機構確定投資項目和資金額度,負責對投資項目的實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管,并對資產運營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市財政局是投資資金的監管主體,負責投資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資金監管、監督投資回收和收益上繳、開展績效評價;負責選擇資產運營機構,對資產運營機構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管;參與確定股權投資項目和資金額度。
(四)資產運營機構是投資基金形成股權的授權持有和經營主體,負責對投資企業盡職調查,對投資資金進行經營管理,并按照規定回收資金和上繳收益,確保股權投資基金保值增值。
財政產權投資的收益、退出和管理等參照國有股權的相關辦法執行。
五、風險控制
(一)強化財政投資資金管理。資產運營機構應對股權投資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嚴格按照現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嚴禁擠占挪用。
(二)建立國有資產運營跟蹤問效機制。資產運營機構須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以下資料:項目企業財務報告、企業年度資產運營情況報告、投資參股項目年度進展情況報告、投資參股項目投資資金年度收益處置建議方案。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運營情況定期進行跟蹤問效。
(三)加強財政投資資金績效評價工作。財政部門應建立股權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有效應用績效評價結果。